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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将公益诉讼保护条例列入立法计划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低碳网    点击数:460    更新时间:201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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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天,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

  代表当中,有多名来自宪法、民事诉讼法、环保法等不同领域的学者。他们有的是高校相关学科的带头人,有的是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起草者。

  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提到了新的高度。

  这些法学家们,都在关注着民生,从另一个视角观察着中国的法治化进程。

  环境污染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破解当前的治理困境最终得靠法治途径法学专家认为——

  公益诉讼可遏制环境污染

  近日,全国多个城市持续多日的阴霾天气,让国人再度将目光聚焦到环境污染的老话题上。破解当前的治污困境,像其他国家一样,中国也越来越注重寻求法律的刚性治理手段。

  市人大代表、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卫爱民表示,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把地方性公益诉讼保护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对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等内容作出规定,以此推进本市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

  之前,本报专访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汤维建教授,他表示,虽然新民事诉讼法已于1月1日实行,但仍未明确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

  在汤维建看来,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目前只是一纸空文,而制定独立的公益诉讼法刻不容缓。

  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新法仍未明确

  法晚记者(以下简称FW):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被确认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是否包括了检察机关?

  汤维建:谁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是必须要正面解决的问题。

  本次立法,在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问题上颇费周折。最终出现的文本,就是大家现在看到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但如此规定,一个关键性问题——检察院到底是否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还是没有明确答案。

  FW:既然是修改法律,为什么仍不明确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呢?

  汤维建:应该说,这样规定实乃无奈之举。在这个问题上,学界与实务界认识差距相当大。

  学界几乎众口一词地认为,检察院应当能够提起公益诉讼,是无可置疑的。但实务界并不这样看。有人甚至认为,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会弱化检察院的其他监督职能。最终的结果,就是此次修订后的法律,仍然对检察院能否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暂时保持沉默。

  对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者来说,最终索性将检察院能否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推给其他法律。其他法律规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那它就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反之就不能。

  公益诉讼可敦促依法行政

  FW:“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都包括哪些主体?目前,国内哪些法律法规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汤维建: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谁能提起公益诉讼作出规定。

  FW:有人认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了公益诉讼内容。

  汤维建:不能将它解释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它规定的只是有关行政机关可以提出赔偿请求,但提出赔偿请求并不等于提起诉讼;即使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最多只能解释为它可以代表国家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之诉,与公益诉讼尚不可同日而语。其他的立法,就根本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FW:跟老百姓关系密切的公益诉讼大多是环境问题,您认为立法明确公益诉讼对改善环境治理有哪些帮助?

  汤维建:目前环境污染十分严重,整治环境污染需要综合手段,尤其需要更新思维。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依赖行政手段治理污染,但收效并不理想,因为行政的地方化是其天然的倾向。

  因此,现在需要向司法途径转换。一方面,司法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敦促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懈怠;另一方面,司法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增强治理渠道。这样多管齐下,必见佳效,环境污染行径可望得到遏制,环保局面有望焕然一新。

  立法“空城计”不影响地方探索

  FW:既然如此,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还有何意义?

  汤维建:只是一纸空文,一点意义也没有。

  实质上,这是一种推诿立法或立法懈怠,或者说是立法上的“空城计”。这种立法技术,不到迫不得已的时候是绝对不能使的。

  FW:这是否意味着一种司法上的倒退?

  汤维建:不能这么说。在我看来,民事诉讼法的这种修改,虽然没有推动实践中的公益诉讼探索行动,但也没有阻碍这种尝试性诉讼活动。

  FW:近年来,国内多地的检察机关已经对公益诉讼作出积极探索。如深圳市,已经通过地方人大立法的方式确认了检察机关可以成为环境污染类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如今新民事诉讼法出台,是否意味着这些尝试都不能再进行?

  汤维建:对地方人大已经立法作出明确规定的,继续探索无可厚非。

  检察院做公益诉讼主体有优势

  FW:为什么学界会普遍认为检察机关理应作为公益诉讼主体?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哪些优势?

  汤维建:检察机关是宪法所确立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其天职。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不仅具有法律地位的保障,而且相较于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它更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人、财、物等方面的优势。同时,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也不用担心会滥用诉权或者造成诉讼地位的失衡等问题。

  而相对于往往处在强势地位并具有雄厚经济实力、专业技术优势的被告而言,普通个人受害者无论在起诉的专业知识还是物质保障上,通常都处在弱势地位。

  另外,其他主体在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上,通常会遇到调查事实的取证难问题。而检察机关本身就享有证据调查权,因此更容易克服诉讼中的技术性障碍,更容易获得胜诉的结果。

  FW:为什么立法没有规定公民个人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汤维建:我国的公益诉讼目前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还处于探索时期,各方面还不明朗。如果现阶段就将公益诉讼主体放开到所有公民的话,很可能出现场面失控乃至滥用诉权的情况。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

  公益诉讼规范应自成体系

  FW:是否有必要制定独立的公益诉讼法?

  汤维建:不但有必要,而且已经是刻不容缓。公益诉讼涉及方方面面,立法者不可能在具体的法律部门中将各种形式的公益诉讼均包罗无遗地加以规定,而且这样的立法成本也很高,同时立法之间的冲突也在所难免。

  尤其是,公益诉讼不仅涉及实体的规定,而且更多地还涉及程序的规范,因而有关公益诉讼的规范不能简单地划归实体法或者程序法,而应当自成体系,独立成法。

  公益诉讼法的制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如果缺乏公益诉讼的立法,则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就显得残缺不全,终有遗憾。

  制定公益诉讼法时机非常成熟

  FW:从现实来看,您认为目前制定公益诉讼法的时机成熟了吗?

  汤维建:我认为,甚至可以说我坚信,我国公益诉讼的立法时机已非常成熟,立法的条件和理论准备也较为充分了,实践中也有大量的试点性经验作为基础,立法机关应当审时度势,将公益诉讼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

  而且,立法的日程安排必须往前靠。否则,在公共利益的保护诉求与公益诉讼的立法规定之间会发生日益严重的冲突,民众对于立法的不满情绪会不断地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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