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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就业性别歧视案首次成功获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点击数:495    更新时间:201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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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不是只有男生能干的活,凭什么不招女生?”这个问题,曾让成千上万的求职女青年投诉无门,只能“望offer兴叹”。

  近日,华南师范大学的大四女生温语轩(化名)却收获了截然不同的结果。用人单位向她公开道歉、赔偿,让她感到“扬眉吐气”。学者评价,这是全国首例成功获赔的同类案件,“对于纠正招聘中存在的性别歧视现象,具有积极意义”。

  与众不同的是,她没有告到法院。她究竟是如何成功维权的?

  歧视面前:“沉默的大多数”

  今年的大学生就业形势,依然不乐观。

  去年10月,温语轩在“智联招聘”上发现了“广州宝勒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职位”的招聘广告。她正兴奋地发现职务对口,却看到招聘广告中赫然写着“只招男性”。

  “但销售人员,并不是只能男性担任的工种。我在大学时也有兼职销售的工作经历,专业也适合,我觉得自己完全可以胜任这份工作。”温语轩还是投递了自己的简历。

  等了几天,企业的回复始终没有来。于是她拨通了该公司人事部的电话,虽然一再向对方解释,对方仍然没有更多的理由,只是一句:“本公司的销售职位只招男生。”

  “这样的遭遇不光是我,我身边的很多同学都经历过。为什么只因为我是女生,就要被拒绝?”温语轩的问题,没有得到用人单位的解答。

  她们的遭遇并不是个别案例。

  不久前,广州、北京、南京等8个城市的女大学生,向各地人社局、工商局集中举报了267家在“智联招聘”中发布“招聘仅限男性”这类性别歧视招聘信息的企业。同时,她们集体向北京市朝阳区人社局重点举报职业中介机构“智联招聘”长期大量发布歧视性招聘信息。

  但这样的维权行动却不多见。

  “2012年以前,很少有受害女性愿意站出来起诉涉嫌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长期从事公益维权的黄溢智律师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受害群体的沉默,很难制约就业性别歧视。”

  为何大多数受害者选择沉默?

  中山大学性别教育论坛负责人柯倩婷教授认为,是“维权成本高,多数被歧视女性收入微薄”限制了她们参与维权。“打一场官司,需要耗费许多时间、精力、金钱。到最后不仅很难胜诉,找工作、正常生活都被耽误了。”

  与此同时,寻找工作的青年群体仍在膨胀。

  1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公布,2013年高校毕业生达到699万人,比去年又有新的增加。“再加上往届已经毕业没有就业的人员,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会进一步加大。”

  就业性别歧视“维权难”,不找法院找哪里?

  温语轩最终做了一个决定。

  “这是关系到我们切身利益的事,可是大多数人都选择沉默,情况就不会变。我必须站出来维权。”

  但她马上面临了一个巨大障碍。她找到了广东律师庞琨,但律师坦率地告诉她:“我们也代理过这类案件,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法院都没有立案。法院基本不支持对用人单位在招聘时的性别歧视判决赔偿损失。”

  这又是为什么?

  我国多部法律均明文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第23条、《劳动法》第13条都明文规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但截至目前的现实是,就业性别歧视引发的纠纷“很难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各地女性起诉用人单位歧视的案件即使能够成功立案,却总是最终落得败诉。”柯倩婷说。

  虽有法律保障,为何就业性别歧视仍得不到惩罚?

  在柯倩婷看来,就业性别歧视“司法维权难”的根本原因,在于现有法律规定过于宽泛,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不够。“缺乏实施细则,没有可操作性。”

  她举了一个具体实例。当法官问女大学生:“‘不招女生’究竟给你造成了多少身体伤害、实际物质损失?”女大学生往往答不上来,因为她从一开始就失去了“机会”。

  “司法实践里,多是以被歧视者损失的程度作为是否立案及判决的标准,但损失程度究竟为何,很难量化。”她说,这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但温语轩越过了艰难的“走司法程序”,找到了一条新路径。

  2012年11月6日,温语轩来到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他们投诉了企业的性别歧视行为。

  接到投诉后,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展开了调查。了解事实后,劳监队介入了投诉案件。

  “这次我们改向行政机构投诉,一来是考虑到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上仍是空白,通过行政手段或许可以更好地解决;第二,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在中国较为普遍,法官却很少对相关案件立案、判决。我认为需要对他们进行倡导,借助行政力量就是一个好办法。”庞琨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经过71天的“拉锯战”,2013年1月15日,在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的调解下,广州宝勒商贸有限公司和温语轩达成了最终协议。

  处理结果是:“广州宝勒商贸有限公司就招聘过程中存在性别歧视问题,在其公司首页和智联招聘网上向温语轩刊登道歉信。支付温语轩在投诉过程中所花费用共6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个人的一小步,就业歧视维权的一大步”

  这样的赔偿是否恰当?

  “目前的现实是,相关机构对涉嫌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处罚力度过低。罚款多的两三万,少的话两三千。对于用人单位几乎没有威慑力。”黄溢智告诉记者。

  他介绍,原人事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明确,对就业歧视可以进行处罚,但在各地的《人才市场管理细则》中就没有制定处罚的标准。“具体落实上,还需要各地各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

  在他看来,行政机构的作用不应仅限于“仲裁与协调”,还可以增加对涉嫌歧视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提高威慑力”。

  温语轩的成功,被视为“个人的一小步,就业歧视维权的一大步”。

  黄溢智认为,这证明了一条新路径的可行性。“在司法实践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劳动部门监管就业歧视。”

  实际上,《再就业促进法》中有相关规定,劳动就业部门对就业歧视问题负有监管职责。“但目前相关细则不够明确,各地也未运用。长期以来,行政部门对就业歧视的监督,很大程度上成为空白地带。”

  同时,各地行政部门的表态也千差万别。

  他举例,2012年也有北京的女大学生向劳动部门投诉,举报就业性别歧视的招聘广告。但是工作人员最后回复说是“工作疏忽”,仅采取了“删除招聘广告”的解决方式。而这次,广东给了被歧视女生“一个合理的答复”。

  他认为,各地行政部门对此类事件态度不一,最主要还是法律规定的实施细则仍不完善。“怎么处理、处罚标准都未明确,行政机构执行起来,也就有了差异。现阶段,我们也不能说处理不合法。”

  黄溢智认为,行政机关作为的意义不仅在于这601元钱,还能激励更多当事人“站出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目前站出来维权的人还不多,有人归咎于受害女生不够勇敢之类的。但我认为,是因为缺乏有力的制度来引领她们站出来。不能再是‘我投诉了,你不管’,或者‘你表面上管了,但没有赔偿’。”

  黄溢智还呼吁,行政机关需要建立、完善就业歧视的投诉制度,“鼓励当事人遇到歧视多举报”。

  在采访中,学者专家均坦承,要改变我国用人单位“男性优先”的惯性思维,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往往受传统的性别分工观念影响,狭隘地认为,一些工作只适合男性。他们对人才市场的认识滞后,未能突破‘男性优先’的选才思维,这也限制了他们的人才选用。”柯倩婷说。

  她指出,自上而下的途径,是通过细化法律法规。自下而上的途径,就是“通过民间公益组织的倡导,让更多的受害女性树立维权意识,并帮助她们利用法律武器维权”。

  “维权案例的增加,反过来亦会推进司法实践的进步。现有法律法规的缺陷,只能在司法实践面前完全暴露出来。否则,细化相关法律法规,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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