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标准咨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标标准,标准服务,标准信息,标准代译
标准频道已成为国际互联网上最大的标准咨询服务门户网站,提供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全方位咨询服务。网站在为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同时,坚持以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努力发展成为标准信息服务提供商,开发独具特色的信息处理方案和信息增值产品,为用户提供从数据、信息到实际生产贸易活动的服务和解决方案,服务于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推动标准化的可持续性发展。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就食品过敏原监管阈值水平征询意见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食品伙伴网 点击数:514 更新时间:2013/2/5 |
|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拟对主要食品过敏原制定相应监管阈值。该局正就开展相关风险评估征询意见,评议期截至2月12日。 目前,《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201(qq)节将主要食品过敏原定义为牛奶、鸡蛋、鱼类(如鲈鱼、比目鱼、鳕鱼)、甲壳类(如螃蟹、龙虾、虾)、坚果(如杏仁、山核桃、核桃)、小麦、花生、大豆以及含有此类食品提取蛋白质的食品原料。该定义排除了由主要食品过敏原提取的高精炼油,以及由此类高精炼油制成的原料。 FDA征求意见旨在利于设计和实施量化风险评估,以制定主要食品过敏原的监管阈值。FDA尤其希望得到以下意见:(i)FDA如何定义对人类健康造成风险的过敏反应,(ii)哪些主要食品过敏原存在最大公共卫生风险,风险人群规模如何,(iii)在制定主要食品过敏原监管阈值时,如何应用临床剂量分布数据,(iv)在监管阈值风险评估中,过敏反应严重度相关生物学指标或其它因素的应用方法,(v)个体避免接触过敏原饮食暴露模式的相关数据和信息,(vi)关于食用包装食品中未申明主要食品过敏原的暴露水平数据和信息,(vii)FDA制定主要食品过敏原法规阈值时,还应考虑的其它信息和数据。 |
|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
|
|
|
网站介绍 |
|
|
|
|
|
|
免责声明: |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