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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职工取得工伤补助金免征个税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北京日报    点击数:696    更新时间:20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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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后房屋转让如何计算个税?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如何缴纳个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日前针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进行了统一解答。根据税总的答复,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可以在个税税前扣除。

  企业年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中个人缴费部分也要征收个税吗?据了解,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之外,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税总答复表示,根据相关通知规定,对于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而对于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也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个人转让限售股适用20%税率

  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总表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计税。

  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植入证券结算系统的标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的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合理税费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社保一次性补助金免缴个税

  在一些职工遇工伤等情况时,社保基金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给企业,企业再支付给个人。对于这部分补助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税务部门答复称,根据相关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而这里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偶然所得”可就地申报个税

  “我取得了一笔偶然所得,但发放所得的单位未代扣代缴,而且我的居住地与身份证上的户籍所在地也不一致。请问,我应该在哪里申报缴纳该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居住地与身份证上的户籍所在地不一致这种常见情况,税总也进行了明确。

  据介绍,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因此,上述个人应该向取得所得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离婚后房产转让可扣除合理费用

  有纳税人询问,夫妻离婚后,共同拥有的一套房屋归属于另一方,该方将房屋转让给他人,请问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税总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缴纳大病医疗保险金须计税

  有纳税人提出: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部门表示“不可以”。理由是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新闻延伸

  大病医疗保险金缴税应改革

  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还需要纳税?昨天,网友们纷纷表示不解。“难道得大病时的救命钱,还要缴纳个税吗?”也有网友呼吁,既然现行的制度中未涉及,说明原制定制度时存在瑕疵,就应该规范一下,而且尽量人性化。对此,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认为,个税免征范围并未将大病医疗保险金纳入其内,要解决这个问题,应督促相关部门加快税法改革步伐。

  记者专门向税务部门进行了咨询,“大病医疗保险”有两个不同的理解:首先,是个人工资条上“五险一金”中的医疗保险,这个医疗保险由两部分组成,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也就是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是免税的,而“大病医疗保险”须缴个税。此外,个人或单位为了加强大病保险额度,自行购买的商业保险中的“大病医疗保险”,也不得在缴个税前扣除。

  税务人员介绍,目前,五险一金“医疗保险”这一项中的大病医疗保险也叫大额医疗保险,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缴费基数的1%,北京地区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每人每月按3元钱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这部分即是税总明确的“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部分。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桦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五险一金”中的基本医疗保险,肯定是不应该征税的,因为这是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保障措施。而“大病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目前确实是要征税的,大病医疗保险须缴纳个税其实一直在执行中。

  “我国近几年医改的推进步伐很快,对以前基本医疗保险未能覆盖的癌症等重大疾病的部分医疗费用也逐步探索通过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来解决。而这期间,我国的税法改革并没有跟上医改的步伐,还停留在当初基本医疗保险的阶段,个人免征范围并未将大病医疗保险金纳入其内。”刘桓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督促相关部门加快税法改革步伐,尽快将税法的内容与医改步伐调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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