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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方政府被指将城镇化简化为拆迁征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人民网    点击数:727    更新时间:201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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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发布,这是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十年关注“三农”问题。近日,新华社连续发文,对一号文件涉及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企业入农有跑马圈地倾向

  目前,各地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多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促进了农业生产,推动现代农业快速发展。

  截至2012年第三季度,我国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60余万个,入社农户达到4600多万,占全国总农户的18.6%,一大批工商企业也进军农业。

  然而,部分新主体仍存在“虚胖”、名不副实等问题,在集约化、专业化等方面有所欠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背后,一方面是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如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出现了许多只挂牌子不搞合作的“空壳合作社”、企业入农也出现了“非粮化”、跑马圈地等倾向;另一方面,制约新主体纵深发展的各种障碍凸显,贷款难、用地难、招人难等问题突出,新主体扩容增效面临多种困难。

  城镇化被简化成拆迁征地

  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看到的是城市生活的蓝图,地方政府看到的是新的发展机遇,而一些房地产企业看到的则是新一轮“地产热”、“圈地潮”。

  “一些地方政府容易把经念歪,以为城镇化又可以大规模拆迁征地了。”长期研究“三农”问题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委员顾益康说,新型城镇化要在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同时,让农民享受到城市发展的成果。

  当前在一些地方,城镇化被简化为让农民上楼,结果许多农民“被上楼”。“农民权利可保留,农民选择要尊重,市民权利可享受,农民产权可交易。”顾益康说,只有符合农民利益的城镇化,才能让农民真正满意。

  顾益康说,要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就要以改革开路,推动深层次、“深水区”的改革。改革总体思路是让农民有更多选择权,推动农民财产可股份化、可交易化,让那些真正想进城的农民有机会将农村的财产变现交易,从而在城市置产,体面、尊严地生活。

  官方解读

  鼓励“资本下乡”不鼓励争夺耕地经营权

  中央一号文件:

  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工商企业进入农业有利于利用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的资金、科技和装备投入,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加速传统农业改造和现代农业建设。但不支持、不鼓励工商企业大面积租种农户承包耕地,与农民争夺耕地经营权。鉴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为保护农民权益,提高土地产出率,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限制工商企业直接经营农地的法律规定。

  今后将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引导城市工商资本投入农业农村,采取公司加农户、公司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订单农业等方式,重点发展种养业产前和产后服务、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和“四荒”资源开发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产业,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鼓励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和利润返还等方式,让农民更多地分享加工销售收益。

  发展“家庭农场”鼓励制定多项扶持政策

  中央一号文件:

  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据统计,农业部确定的33个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地区,已有家庭农场6670多个。

  发展家庭农场是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的重要途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建立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登记办法,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

  规模经营要“适度”不提倡长时间大面积租赁

  中央一号文件: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主要是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兼顾劳动生产率与土地产出率,把握好土地经营规模的“适度”。有关部门还将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准入和监管制度,防止流转农田“非粮化”“非农化”,及时纠正违法侵害农民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截至2012年12月底,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全国超过270多万户。通过土地流转,实现了集中连片种植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节约了生产成本,促进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有多种形式,除依托合作社、龙头企业、协会等服务组织提供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使分散农户在部分生产经营环节实现规模经营外,还有在农户自愿前提下通过互换解决土地细碎化问题,实现承包地的连片经营;通过在农户间流转承包地,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实现家庭经营规模的扩大;通过农户土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开展农业合作生产;通过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直接从事土地的规模经营。

  专家声音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院长黄祖辉

  应促进中西部城镇化快速发展

  中国农民工的大规模迁徙随着经济版图的变迁已经显出弊端,中西部村庄以及乡镇的空巢和东南沿海地区乡镇的拥挤形成鲜明对比。在推动农民工市民化的同时,应该强调就近就地城镇化,促进中西部城镇化快速发展。

  而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许多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工难以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与社会保障。建议将农民工纳入人均GDP、各项公共服务统计范畴,让公共财政覆盖农村地区、覆盖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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