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与《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事权划分指南(试行)》精神,出台了《关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的意见》,对市局、县(市、区)局、市级功能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行政审批、日常监管及行政处罚等职责做了明确的划分。
《意见》体现了三个基本原则:一是依法行政和权责一致原则。即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开展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委托实施的扩权事项,由委托单位对实施的行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具体实施行为负责。二是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即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责任框架下,强化市、县局(功能区局)食品药品监管的主体责任。建立以县局(功能区局)为基础的日常监管机制,加强对辖区内管理对象的监督管理,并结合管理对象风险程度、信用情况和区域影响力等因素,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三是目标和手段统一原则。市局对县局(功能区局)扩权,既遵循“下放是原则,保留是例外”的方针,又遵循“权能相称”原则,兼顾其实际综合监管能力。市、县局(功能区局)分工明确,通力协作,确保不留监管“盲区”,形成统一协调、有序高效的工作格局。
《意见》还对监管档案管理、认证检查员管理和电子化管理等事项提出要求。通过事权划分,旨在建立职责清晰、高效运作、上下联动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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