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通[201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信厅政[2012]233号),现将调整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乙、丙级资质认定及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乙、丙级资质认定管理工作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由当地通信管理局负责审批。具体认定标准仍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执行,受理、审批程序参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乙、丙级资质认定的相关程序执行。 二、我部不再核发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中的主要电信设备,仍需通过抗震性能检测,并应当获得由我部认定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验机构核发的检测合格证。我部将定期向社会公布抗震性能检测合格的电信设备目录。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3年1月18日
抄送:保定泰尔通信设备抗震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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