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和促进小微企业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决定在2013年开展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
各地要依据我部《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和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完善保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务实推动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
请就本地区扶助小微企业的具体工作安排填写《各地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工作安排表》,于3月15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
联系电话:010-68205311 传 真:010-68205319 电子邮箱:zcgh@sme.gov.cn
附件:1. 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doc
2.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重点工作部内分工安排.xls
3.各地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工作安排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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