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作为唯一承担2个国际食品法典专业委员会主持国的发展中国家,目前已经成功主持了7届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会议和6届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会议,对国际食品法典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标准的制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国家标准查询网(www.spsp.gov.cn)中国作为唯一承担2个国际食品法典专业委员会主持国的发展中国家,目前已经成功主持了7届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会议和6届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会议,对国际食品法典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标准的制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概况
1963年,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建立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旨在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公平食品贸易和协调各国食品标准,目前有185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组织(欧盟)。在50年的历程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共制定了327项标准、准则和操作规范,涉及食品添加剂、污染物、食品标签、食品卫生、营养与特殊膳食、检验方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各个领域。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成为了国际认可的食品领域的唯一参考标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将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作为成员间因食品安全标准或法规差异产生贸易争端时的仲裁标准。
中国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工作情况
我国于1984年正式加入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1986年成立了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由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多个部门组成。卫生部作为主任单位,负责国内食品法典工作的协调。农业部作为副主任单位,负责对外联络。经过了近三十年的工作实践,我国参与法典工作已逐渐从被动转为主动,在酱油中“氯丙醇”限量、食品添加剂法典标准中“豆制品分类”等多项工作中突显了我国的作用,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中国2006年成功申请成为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CCFA)和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CCPR)主持国。2011年当选为CAC执委,代表亚洲区域参加执委会的工作。
目前,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重要代表,正承担着多项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的制定工作。2002年,中国首次牵头了《预防和降低树果中黄曲霉毒素污染的生产规范》,已于2005年发布。2004-2008年,中国积极参与了《婴幼儿配方粉卫生操作规范》的制定,为合理制定婴儿及较大婴儿配方粉中阪崎肠杆菌的限量标准做出了积极的努力。2005年中国主动提出制定亚洲区域标准《非发酵豆制品》,用于协调豆腐等豆类食品的区域贸易,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2007年和2009年,中国分别提出修订茶叶中的硫丹、氯氰菊酯和稻米中乙酰甲胺磷及其代谢产物甲胺磷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已上升为国际食品法典标准。2010年中国与澳大利亚共同牵头农药残留分析方法电子工作组,制定了《农药残留测定结果不确定度评估导则》法典标准。2011年,中国牵头了《预防和降低大米中砷污染操作规范》的制定,得到了法典成员的普遍关注和广泛参与,该项标准将作为国际食品法典控制食品污染物的重要规范之一。2012年起,中国作为国际食品法典执委,代表亚洲和发展中国家参与了2014-2019年国际食品法典战略规划,在促进发展中国家参与法典工作、提高法典标准的科学水平等方面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
中国作为唯一承担2个国际食品法典专业委员会主持国的发展中国家,目前已经成功主持了7届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会议和6届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会议,对国际食品法典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标准的制定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中国继续承担这两个法典委员会的主持国工作,将对体现中国积极承担国际义务,参与食品安全国际事务、提高中国的国际影响力和促进我国的食品进出口贸易发挥积极的作用。
中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进展
对国际食品法典工作的积极、广泛参与,带动了中国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水平的明显提高。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提出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原则就充分采纳了国际食品法典关于按照风险分析原则制定食品标准的意见。自《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本着保护消费者健康的根本宗旨,以风险评估为科学基础,充分考虑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和颁布了一大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截止目前,卫生部和农业部已经发布了29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重要基础标准,乳制品、速冻面米制品等与消费者健康密切相关的食品产品标准等。我国目前在以往食品卫生标准体系上建立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框架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的覆盖范围基本相同。在这些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已经成为重要参考之一,确保在达到对中国消费者充分健康保护水平的前提下,促进国际食品贸易。
根据WTO的SPS协定,世贸组织成员不得在缺乏风险评估依据的情况下制定严于国际标准的食品安全标准。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并遵守世贸准则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特别是以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作为我国标准的重要参考。但据法典委员会成立40周年的评估报告显示,包括欧盟、日本、美国在内的许多发达国家,在制定本国标准时采纳法典标准的比例(20-30%)远低于发展中国家(50%左右)。因此,单纯将我国食品标准的数量或者限量指标与法典现行标准相比较,并不能全面反映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
尽管如此,随着我国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工作的愈加深入,标准制修订的科学水平逐步提高,一些重要的基础标准也越来越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接轨。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为例,我国标准的框架、体例、格式与《国际食品法典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GSFA)基本相同。标准中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的要求与GSFA的要求也基本一致,即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任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有充分的技术必要性;此外,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使用还应符合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在满足工艺需要的情况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中国为国际食品法典工作做出贡献,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促进中国食品安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