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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成品油调价周期缩至10个工作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行业国内新闻    点击数:665    更新时间:201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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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6日公布了完善后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成品油调价周期由22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取消挂靠国际市场油种平均价格波动4%的调价幅度限制。

  据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新机制要求,成品油价格每10个工作日都会调整一次,该降就降,该升就升。但当汽、柴油的涨价或降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折合到每升调价金额不足5分钱,为节约社会成本,零售价格暂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短时内出现剧烈上涨等特殊情形需要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这位负责人说。

  另外,国家还适当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品种。

  这位负责人说,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朝着市场化方向又迈出了重要一步,将更加灵敏地反映国际市场变化,更加有利于利用境外资源,保障国内市场供应。

  发展改革委表示,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是2008年底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时推出的。4年多来,机制运行顺畅、成效显著,为充分利用国际市场资源,保证国内市场正常供应,促进市场有序竞争,规范经营者行为,抑制不合理需求,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机制运行中也存在调价边界条件较高、调价周期较长,价格信号难以灵敏反映国际市场油价变化,容易产生投机套利行为等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专家分析

  跟涨不跟跌,是否能缓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6日宣布,自27日零时起下调国内汽、柴油价格,同时公布了完善后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同原有定价机制相比,新机制有哪些重大改进之处?对维护石油供应安全,保障市场供应将发挥怎样的作用?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能源专家。

  跟涨不跟跌,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缓解?

  新机制实施后,能否终结所谓油价跟涨不跟跌的现象?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微博)说,目前,我国石油年进口量超过2亿吨。在国际油价每天频繁波动的情况下,如何更快反映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避免国内油价调整过度滞后造成“跟涨不跟跌”的误解,向生产者、消费者及时传递市场信号,保障市场供应,引导合理消费,成为这次改革的重要考量。

  中国石油大学能源战略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王震认为,按照新的定价机制,成品油价格与国际油价“跟涨不跟跌”的情况“肯定会缓解”,但也不排除如果国际油价在10个工作日内出现剧烈波动或突然涨跌的情况,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在周期内不会及时跟进,但“这只是少数情况”。

  王震建议,消费者要客观理解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新机制并不会降低国内油价水平。当国际油价下跌的时候,国内油价会更快地下跌,但如果国际油价上涨,国内油价上涨的风险也同样提升。

  能否防范投机,避免油价大起大落?

   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机制,两次调价的时间间隔最短在一个月左右。在国际油价变化不大时,有时调价间隔几个月。由于调价间隔较长,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往往滞后于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经营企业能够预测到价格调整的时间和幅度。

  王震说,特别是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大幅上涨时,中间商和终端用户便大量采购囤积,造成市场需求旺盛的假象,推动价格上涨;调价措施出台后,社会经销商集中出货,造成短时间内市场供大于求,价格不升反降,与市场供求变化脱节。这种无风险套利行为,不仅给投机者带来不合理收益,而且人为制造短缺,加剧了市场波动。

  完全市场化离我们有多远?

  王震指出,新的定价机制使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原油价格更为贴近,但还不是完全市场化的价格。新的定价模式下,成品油价格涨跌取决于国际原油价格涨跌,从这个意义上说更贴近国际市场的变化。但我国成品油价格机制市场化改革的最终方向应该是由成品油市场供需来决定市场价格水平。“这次改革是我国成品油价格向完全市场化过渡的重要一步。”

  林伯强说,目前,我国成品油的生产、贸易和价格还不具备完全自由化、市场化的条件。他说,我国已成为屈指可数的石油进口大国。同铁矿石等大宗商品相比,石油贸易更具复杂性。“如果贸然放开原油进口,没有充分的准备和基础,国内大大小小的企业在国际市场展开无序竞争,会是怎样的结局?”

  王震说,可以预期的是,调价周期缩短为10个工作日并不是最终目标。今后国家每年将对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运行情况包括调价周期是否合适等进行评估,并可再作适当完善。新华社

  油价机制沿革

  1998年6月

  原油/成品油改革方案的出台改变了以往单一由政府制定价格的模式,逐步确立了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油价变化相呼应,在政府调控下以市场形成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

  2000年6月

  确立了国内成品油价格参考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相应调整的机制,当时参考的只有新加坡成品油价格

   2001年11月

   由单纯依照新加坡市场价确定国内成品油价格改为参照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石油市场价格来调整国内成品油价,简称“三地成品油定价法”

  2007年1月

  随着国际油价一次次刷新历史高位,国内炼油成本不断攀升,2007年初开始以布伦特、迪拜、米纳斯三地原油价格为基准平均值,再加上炼油成本和适当的利润空间以及国内关税、流通费等,共同形成国内成品油零售基准价

   2008年11月

  国际油价2008年7月攀升至历史最高点,由于高油价的冲击,中国拟定推出新的成品油定价方案,实行最高零售限价。

  2009年5月

  国家发改委发布《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并沿用至今,“办法”规定当布伦特、迪拜、辛塔三地原油现货价格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均价涨幅或跌幅超过4%时,就可以考虑对国内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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