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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规定外地人不办居住证将留不良信用记录
作者:徐娜  于飞…    文章来源:沈阳晚报    点击数:579    更新时间:201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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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流动人口还是寄住人员,只要拿着《居住证》就可享受申领驾证、子女就学、参加社会保险、公共卫生服务等“市民待遇”。3月28日,省公安厅向新闻媒体发布: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政策法规的方式对“市民待遇”予以保障。

外来人员要申领《居住证》

《办法》规定,流动人口拟在辽宁省居住1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辽宁省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并申领《居住证》。

就学、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不需办理《居住证》,但本人自愿申请办理的除外。在旅馆住宿的人员,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只办理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有效期分为1年、2年和3年,由流动人口自愿选择有效期限。《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延期。

《居住证》申领与信用挂钩

《办法》规定,寄住人口不申报寄住登记或者流动人口不申领《居住证》的,以及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房屋中介服务机构、房屋出租人,以及旅馆、医院、学校、培训机构、救助机构等谎报、瞒报或者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的,将作为企业或者个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档案。

《居住证》申领、变更登记和延期、补领、换领免费。

用人、租房要登记人口信息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房屋中介服务机构为承租人提供房屋中介服务,或者房屋合法使用人直接出租房屋的,应当登记相关人员的实有人口基础信息,并自登记之日起7日内,将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房屋中介服务机构、房屋出租人,以及旅馆、医院、学校、培训机构、救助机构等谎报、瞒报或者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谎报、瞒报一人由县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作为企业或者个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档案。

《居住证》享受“市民待遇”

持有《居住证》人员可享受以下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

享受居住地公共卫生服务

持有人员,与户籍居民同等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包括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健康教育服务、预防接种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共10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子女在居住地享受教育

持有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明、就业证明,向居住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指定学校接收。接收学校不得以额外招生为由收取接收费用。

其他“市民待遇”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社会保障待遇;

按规定申请政府公租房;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

办理港、澳商务签证、边境通行证件;

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登记;

与其共同居住的子女按规定参加我省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中考、高考;

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调处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申请开具生存证明、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国家、省和居住地所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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