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2日,中国和越南的风电塔制造商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自中国和越南进口的应用级风电塔反倾销反补贴案的损害裁决诉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具体而言,本诉讼的原告为: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TITAN WIND ENERGY SUZHOU CO., LTD.)、重山风力设备有限公司(CS WIND TECH CO.,LTD.)、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CHENGXI SHIPYARD CO.,LTD.);被告为:美国政府。 本诉讼涉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自中国和越南进口的应用级风电塔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案损害裁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该损害裁决于2013年2月13日发布;2月1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原告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重山风力设备有限公司、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是来自中国和越南的风电塔制造商和出口商,因此属于《1930年关税法(经修订)》第771(9)(A)和516A(f)(3)节中规定的利害关系方。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1)当前实质损害裁决中关于涉案产品进口数量大幅增加的认定;(2)当前的实质损害裁决中关于涉案进口对价格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的认定;(3)当前的实质损害裁决中关于涉案进口产品的影响的认定;(4)关于实质损害威胁的认定。 根据28 U.S.C.1581(c),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诉讼拥有司法管辖权。该条款授予国际贸易法院专属司法管辖权,审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1930年关税法(经修订)》第516A(a)(2)(A)(i)(II)和(B)(i)节作出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终裁(19 U.S.C.1516a(a)(2)(A)(i)(II)和(B)(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