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三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函〔2013〕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依据我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推荐第三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名单见附件2)推荐的示范平台数量不超过6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示范平台数量不超过3个。
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中国软件名城及试点城市、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两化融合试验区在本区域内可以推荐1家公共服务平台,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清洁生产中心等,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述公共服务平台推荐数不计入省级推荐数量。
三、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推荐工作,认真组织、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按时上报。对推荐平台申请报告要认真审核,在对其服务业绩进行测评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
四、推荐资料采取纸质和网上同时上报的方式。网上填报方式如下:
(一)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于4月20日后可登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网址www.sme.gov.cn,用户名和密码与2012年第二批申报时相同),开展网上申报工作。
(二)申请示范平台的单位可向本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申领登录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信息的填报。
五、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于6月20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等纸质文件一式两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并同时完成网上信息的填报。
六、部直属单位根据上述相关要求,4月20日以后向我部(中小企业司)申领登录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6月20日前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完成网上信息填报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陈滨 010-68205320/68205309(传真) 附件:1.推荐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
2.有关行业协会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3年4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