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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精神卫生法》下月施行 住院将实行自愿原则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浙江省标准信息与质量安全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点击数:553    更新时间:201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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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昨天表示,我国颁布的首部《精神卫生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标准查询网(www.spsp.gov.cn)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昨天表示,我国颁布的首部《精神卫生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院长徐一峰介绍,《精神卫生法》最大的亮点是确立了"非自愿住院的危险性原则",以此取代了原来的"自知力标准"。据此原则,除非达到"危险性"程度,否则精神障碍患者有权拒绝住院。对于因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而住院的,患者或其监护人可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这对防止精神病收治制度被滥用作了比较充分的制度安排。此外,该法明确赋予患者在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患者有能力办出院手续的,也应该由患者自己办理。

  因此,非精神障碍患者被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以及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精神卫生法》还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此外,《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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