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或可参与违建查处。限期拆除违建,只有面积在1万平米以上的,才需申请法院执行。昨日,《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修订稿提交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拟由公安机关对暴力抵抗拆除违建等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深 圳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副主任任彤表示,深圳征地拆迁、查处违建等规划和土地监察中,暴力抗法等情况频发,原条例中执法措施不够严厉,亟须创新执法手 段、加重法律责任。同时,国家《行政强制法》实施以来,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的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需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
在申请法院强制拆除方面,原条例规定,三层以上违法建筑就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修订稿则规定,1万平米以上违建才需向法院申请。
修订稿还规定,公安机关可介入查处违建等工作,对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抗拒强制拆除的,可由公安机关出面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
公 安介入查违,与之前深圳的“城管警察”模式有点像。2008年,时任深圳市政协委员杨立勋建议,由警察充当城市管理执法主体。去年,《深圳特区文明行为促 进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立法中,规定公安部门可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专门负责协助配合城管部门执法。对于“城管警 察”,反对的声音很多,认为这将扩张城管权力,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加剧城管与被执法人之间的矛盾。
警察查处违建,广州也曾有相关条 例,也引发争议。2011年7月,《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协助城管强拆违建。有观点认为,此举沿袭传统执法思 路,未体现人性化执法,土地执法人员本来就掌握公权力,处于强势地位,如果警察介入,更容易激化矛盾。
有市民表示,2011年3月,公安部曾下发《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明确指出,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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