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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税改革试点“胎动” 地方财政扩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低碳网    点击数:773    更新时间:201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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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油气资源税试点3年后,煤炭资源税改革终于听见“楼梯响”。

  日前记者从税务机关一份内刊中获悉,新疆、内蒙古两地煤炭企业正在做相关的试点测算。未来煤炭资源税试点有望从新疆、内蒙古两地开始,推行“先行先试”,为全面推行积累经验。

  悄然试点

  内蒙古一位不愿具名的煤炭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开始企业已经在做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测算工作。

  “对企业来说,可能并不是主动意愿,目前煤炭企业仍然上缴煤炭基金费用,根据企业营业情况有10%~20%不等的征收比例。 如果从价计征后,作为企业税负差不多有10%的增加。”

  2010年6月,原油和天然气资源按产品销售额的5%从价计征,资源税改革开始在新疆试点。 当年12月1日,我国资源税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多个省区,但是在煤炭行业一直没有推行。目前,焦煤从量计征煤炭资源税的税率标准为8元~20元/吨。

  然而,煤炭业在“黄金十年”中的高额利润,使得资源税改革推行留下的疑问只是时间问题。根据公司年报资料,A股上市公司中,煤炭板块的毛利率常年维持在30%~40%,远远高于其他行业。即使是煤市初见下滑的2011年,煤炭公司依然维持了29.3%的毛利率。

  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潘逸阳此前表示,在对该地区企业做过测算后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如按5%税率实行从价征收,煤炭企业税负增长幅度仅为3%~4%。

  资源税改革主要是国家为了应对日益突出的资源和环境问题而采取的财政调节措施,但由于资源税属于地方税种,这一税源也是目前地方政府“开源”的重要途径。

  在记者获悉的材料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财产行为税处相关负责人先福军在署名文章《煤炭资源税:以新疆为样本的调查》中指出,2009年~2012年,煤炭资源税占全区地税收入的比重由0.81%下降到0.62%。

  “当前煤炭资源优势已经初步转化为煤炭产业优势,但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新疆煤炭产业优势尚未转化为财政税收优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说。

  据悉,目前新疆煤炭储量为2.19万亿吨,占全国储量的42%。

  在此背景下,进入新疆投资煤炭产业的中央企业及内陆企业,企业所得税基本都是汇总缴纳,造成新疆煤炭产业发展规模虽大,但地方税收贡献率却很低的情况。

  税制改革仍需细化

  虽然煤炭资源税改革的细节尚未规划,但作为最先试点的新疆油气资源税改革,3年来试点效果显著。

  2010年,我国率先在新疆试点油气资源税的从量计征办法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随后在西部12省区先后试行石油、天然气资源改革。2011年11月1日起,油气资源税改革在全国推开,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对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和海洋石油的企业依法征收资源税,不再征收矿区使用费。

  相关数据显示,2012年新疆实现资源税69亿元,比2010年增收一倍之多,其中83%来自油气资源税。而青海和内蒙古在随后的试点扩围中,油气资源税均比改革前一年增长2倍以上。

  新疆资源税试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过去从量计征,即每吨原油资源税30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7~9元,一律调整为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数据显示,新疆试点之初的2010年7~12月,资源税比改革同期增长了450.89%,资源税占当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从上一年的2.94%上升到6.46%。

  作为结构性减税“有增有减”原则下的一个“增税”措施,资源税实行3年来对当地财政补充提供了重要支撑。

  施正文认为,目前看来,石油、天然气的试点效应还是比较成功的,下一步对煤炭资源税的启动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尽管资源税改革3年来对所在地地方财政的增收效应明显,但是在税收杠杆的另一项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上收效却低于预期。

  据记者了解,在新疆当地,税负的增加并没有激发生产企业降低成本和创新的动力。由于没有相应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配套,资源节约和节能减排的目标暂时没有达到。

  新疆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周莉在其《进一步深化资源税改革的思考》的署名文章将这个原因部分归结为,当前资源税与企业所得税的“此消彼长”促使实际增税效果打了折扣。

  从新疆试点情况看,实行从价计征后,若按照2009年油气价格换算为从量税额后,原油税额是改革前的5.6倍,天然气税额是改革前的6.4倍,平均税负上升到4.49%。

  但是,资源税是价内税,其计征税款主要从销售款中扣除,属于税前扣除部分。对企业来说,随着销售的增加,资源税款的扣除也增加,最后到企业所得税计算税款时,企业收入会较之前减少,同等条件下,企业所得税征收的税基变小。

  而在实际生产中,国家为了鼓励对低品位和难采资源的开采,提高资源回采率,对于从事这类生产的企业以综合减征率来落实减免税政策。实际征收中,5%只是资源税征收的基准线,资源税率在剔除综合减征率后,才为实际征收率。

  事实上,每个油气田都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征额,多数企业的实际征收率低于5%,从新疆各油田企业测算的结果看,平均综合减征率由2008年的0.46%上升到2009年的0.51%;相应地,实际征收率从2008年的4.54%降低到2009年的4.49%,减少了0.05个百分点。因而,综合减征率与实际征收率的差距逐年拉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加税效应。

  尽管如此,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扩大仍是业界共识。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微博)告诉记者,在新疆和其他西部省份率先推行的资源税改革,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方面成效明显。目前,原油、天然气从价计征的改革已经由西部推向全国,下一步要做的就是进一步扩大资源税改革的税目覆盖范围。

  在周莉看来,进一步深化资源税改革应与税费改革同步进行,在保持现有税率水平的前提下,逐步扩大从价计征的品种。“应在现有改革实践上,将煤炭纳入从价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对其他矿产资源等仍保留从量计征方式,但应提高税额,为下一步“扩围”创造条件,适时将水资源纳入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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