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政府令形式公布的《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5月1日起在西安市正式实施,这部旨在规范政府行政执法活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政府规章,因“偷拍窃听取得证据无效”、“执法人员无证可被当事人拒绝执法”等新规定,备受市民关注。
《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分六章,具体包括总则、行政处理程序、特别行政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附则等,共计142条具体规定。西安市法制办参与起草该《规定》的工作人员介绍说,以前我国多数城市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都不健全,缺乏统一的行政程序规定,这也逐渐成为影响依法行政的一个瓶颈。西安市对行政程序进行统一立法,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对细化程序规则、推动依法行政是一个突破,这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中还属于首例。
这部规章最大的亮点,用一句话来说就是:扩大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力度,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规章中最受群众关注的主要有两条:
一是执法者不出示证件当事人有权拒绝。《规定》中明确提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证件的话,当事人有权拒绝。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该在实施调查之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事由。
举例来说,城管执法人员认为你违法了,那么城管自己必须先亮明身份,在“主体合法”的情况下文明执法,向被执法人主动说明其违反了法律的哪一条规定,允许对方申辩,陈述理由,要听取对方意见。作为执法对象,可以对执法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是偷拍无效,违法收集证据不能作为处理依据。比如,西安市民十分关注“如果交警把摄像头放在路边隐蔽的地方拍摄车辆违章或城管执法等部门隐蔽拍摄取证的材料有没有用”,这部法规明确规定,违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理的根据。如果执法部门是在没有进行信息公开、非正常状态下的拍摄取证,以后将一律视为无效。再比如“钓鱼执法”,这部法规规定,对这种取证手段做出严格要求,也就是说,以利诱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案件的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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