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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油加工食用油定罪标准首次明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浙江省标准信息与质量安全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点击数:522    更新时间:20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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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按“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惩处男性保健食品添加“伟哥”也可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两高有关负责人就出台这部司法解释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为何要对食品安全犯罪作出如此严厉的惩治规定?

  刑事审判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在这个司法解释里,我们重点在“从严”上下足了功夫。所以司法解释通篇都体现了严惩的态度。必须看到,也必须承认,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是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二是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顶风作案,例如相继出现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

  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危害极其严重,司法解释对打击此类犯罪有哪些突破?

  司法解释首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三是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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