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4日,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了欧洲委员会126/2013号条例。新条例修改了REACH法规附录XVII,以新附件替代先前的附件10,规定了偶氮着色剂/偶氮染料新的检测方法标准。 新附件10中所列的检测方法是为了确定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中所用偶氮着色剂/偶氮染色剂是否会释放某些芳香胺,且浓度超过REACH法规附录XVII规定的30mg/kg(按重量计0.003%)最大浓度限值。如果这些检测方法结果表明物品中或染色部件中芳香胺最大浓度超标,则含有偶氮着色剂/偶氮染料的相关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将禁止在欧盟上市。 126/2013号条例将在公布后第20日生效。由于皮革和纺织品检测方法新标准替代了先前标准,因此目前只有新标准适用。新附件10列明了偶氮染料检测方法:
欧洲标准化组织 |
协调标准的标准号和标题 |
被替代标准 |
CEN |
EN ISO 17234-1:2010 皮革—染色皮革中某些偶氮着色剂的化学检测—第1部分:偶氮着色剂衍生某些芳香胺的测定 |
CEN ISO/TS 17234:2003 |
CEN |
EN ISO 17234-2:2011 皮革—染色皮革中某些偶氮着色剂的化学检测—第2部分: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 |
CEN ISO/TS 17234:2003 |
CEN |
EN 14362-1:2012 纺织品—偶氮着色剂衍生某些芳香胺的测定方法—第1部分:通过萃取或不通过萃取纤维检测某些偶氮着色剂的使用 |
EN 14362-1:2003 EN 14362-2:2003 |
CEN |
EN 14362-3:2012 纺织品—偶氮着色剂衍生某些芳香胺的测定方法—第3部分:对可释放4-氨基偶氮苯的某些偶氮着色剂使用的检测 |
REACH法规附录XVII已限制了在某些条件下使用偶氮着色剂/偶氮染料。自从通过了关于偶氮染料的2002/61/EC号指令后,该禁令就已实施。该指令于2002年9月11日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并于2003年9月11日前转化为欧盟成员国法律。 2002/61/EC号指令禁用会释放某些胺(在纺织品和皮革商品中浓度超过30ppm,且正常情况下可直接或长期与人类皮肤接触)的偶氮染料。REACH法规经采纳后,2002/61/EC号指令被废除,其关于偶氮染料的限令被合并入REACH法规附录XVII的第43条中。 REACH法规附录XVII第43条规定,根据附件10所列检测方法,会释放一种或多种22种芳香胺(附录XVII附件8中所列)的偶氮染料,芳香胺浓度 (按重量计)超过0.003%,则不允许用于和人类皮肤、口腔直接和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偶氮染料含量超过上述芳香胺浓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不得在欧盟市场上市,因此也不得进口。相关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包括: *服装、卧具、毛巾、假发、帽子、尿布、睡袋; *鞋类、手套、手表带、手袋、钱包/钱夹、公文包、椅罩、颈挂小钱包; *纺织或皮革玩具,含纺织品或皮革服装的玩具; *最终消费者使用的纱和纤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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