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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征求修改意见  面粉增筋剂面临去或留
作者: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点击数:144    更新时间:201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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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致癌嫌疑遭到欧盟禁用 我国正在征求新版国标修改意见

    面粉增筋剂面临去或留

  “卫生部网站公示了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正在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到本月15号就截止了。征求意见稿中,偶氮甲酰胺(面粉增筋剂)仍然被允许用在小麦粉中。我对此有异议,因为它不仅没有添加的必要,还有潜在的致癌风险。”近日,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原高级工程师谢华民在电话中直言不讳地对本报记者说。

  记者通过查阅资料得知,偶氮甲酰胺是面粉增筋剂的学名,它不直接与面粉起作用,或者说作用较小,但当它与面粉加水搅拌成面团时,很快释放出活性氧,将小麦蛋白质内氨基酸的硫氢根氧化成为二硫键,使蛋白质链相互联结而构成面团网状结构,从而改善面团之物理操作性质及面制品组织结构。

  面粉增筋剂是否有致癌的风险?到底该去还是该留?

  偶氮甲酰胺有致癌嫌疑

  据悉,欧盟认定,偶氮甲酰胺的致癌嫌疑,主要是由于偶氮甲酰胺水解后产生可能致癌的氨基脲(SEM)。因此,不仅在食品中禁用,从2005年8月2日开始,欧盟还禁止其在食品包装材料里使用。而在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新加坡、南非也明令禁止其在食品中使用。

  在美国、巴西的食品添加剂标准中,偶氮甲酰胺的使用标准是45mg/kg(0.045g/kg),与我国标准相同,而加拿大的使用标准是20mg/kg。但是在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网站上显示,偶氮甲酰胺的使用范围是面粉漂白和烤制面包,相比我国的使用范围更加明确。

   我国也有学者对此进行过临床的系统实验研究。吉林农业大学李嘉曾通过系统的临床实验研究,在题为《食品添加剂副产物氨基脲的毒理学研究》的论文中得出结论:偶氮甲酰胺经焙烤后的副产物氨基脲属中等蓄积毒性物质;对小鼠心脏、肝和肾有损伤作用;对雄性小鼠有生殖毒性;具有致突变作用,是染色体断裂剂。

  谢华民认为,允许偶氮甲酰胺使用,某种意义上是违背了《食品安全法》。她的理由是:《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小麦粉已经吃了上千年,绝大多数的小麦粉是做成了馒头、大饼、包子、饺子等食品,谁能相信小麦粉必须用这种可疑致癌物来“处理”?谁能相信小麦粉中加入这种可疑致癌物“技术上确有必要”?怎么向全国的消费者解释,欧盟用在食品包装材料里都认为不安全的东西,我们加入小麦粉中、加入面包中就安全?

  谢华民说,欧盟禁令的根据之一就是欧盟食品法中的“预防原则”。该原则通俗地表述就是,只要对人类健康可能存在危害,就要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目前这种允许偶氮甲酰胺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政策,不符合“技术上确有必要”的规定,违背了《食品安全法》。

  国际标准也不能机械照搬

  采访中,也有业内人士发出不同的声音,其观点是:目前美国、加拿大等国仍然在使用,而且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也允许偶氮甲酰胺作为食品添加剂,那么我国也可以使用。

  对此,谢华民认为,国际组织不对任何国家的食品安全负责,国际标准只能参考不可照搬,所以才有几十个国家“逆国际标准而行”,禁止偶氮甲酰胺作为食品添加剂。欧盟的态度是“如果国际标准与欧盟标准相比不能提供高标准人类健康保证,则国际标准只作参考”。

  谢华民说,偶氮甲酰胺被准许用在小麦粉里,而小麦粉是食品原料。在北京市场上,直接用于家庭制作面食的小麦粉,未发现有哪家的产品标注添加了这种东西。而且,添加了偶氮甲酰胺的小麦粉最终是做成面包、馒头、大饼、切面的。但是,在北京市场上,未发现有哪家面包标注添加了这种东西;馒头、大饼、切面等主食品绝大多数现做现卖,无从标注;星罗棋布的各种餐饮服务企业使用的小麦粉,更无从标注。

  更重要的是,小麦粉里即便不直接添加,也有可能添加在各种用于小麦粉的复合添加剂里。这种添加剂一般消费者是接触不到的。

   和粮食标准检测打了半辈子交道的谢华民清楚地知道,对这种东西没有国家标准检测方法,政府对其使用是否超范围、是否超量根本无从监管。“所以,无论在小麦粉中、在食品中、在复合添加剂里,添加了而不标注,被查处的风险极低。所以我建议,应该将偶氮甲酰胺从食品添加剂名单中删除。”

  北京粮食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海清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认为,偶氮甲酰胺并不是制作面包完全不可或缺的添加剂。“因为偶氮甲酰胺主要起到迅速氧化的作用,而面粉只要放置足够长的时间,也可以自然、充分地氧化。”

  对此,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副教授范志红也表达了类似的担心:偶氮类物质可能会影响儿童对于微量元素的吸收,也就是说,它对孩子产生的潜在风险更值得关注。因此,她也通过媒体呼吁,如果偶氮甲酰胺对面粉行业来说并不是必需品,那么应该禁止该添加剂的使用。“如果有些类别非用不可,那么应该补充说明适用的范围,并且在该类产品包装上进行标注,尤其是应该注明要求儿童谨慎食用的警示性语言。”

  “我希望更多的媒体呼吁,更多的消费者关注,更多的专家讨论。偶氮甲酰胺是否禁用,应该听从消费者的意见。偶氮甲酰胺最终是要被消费者吃到肚子里的,消费者才最有发言权。有多少人不在意是否毒害、不在意是否致癌,愿意把这种东西吃到肚子里?”谢华民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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