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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区将更新出租车 排放至少要达到国Ⅳ标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浙江省标准信息与质量安全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点击数:645    更新时间:201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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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根据《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即日起我市开始调整市区出租车更新标准,主要将车辆尾气排放标准进行了提高。

  根据《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即日起我市开始调整市区出租车更新标准,主要将车辆尾气排放标准进行了提高。

   按照新标准,出租车发动机排气量为1600CC及以上,尾气排放标准达到GB18352.3-2005国Ⅳ及以上的三厢式小轿车。据悉,原来我市对尾气排放标准只要求达到“国 III”即可,新标准则提高了尾气排放标准。

  新标准还规定,发动机排气量未达到1600CC的三厢式小轿车,须符合:双燃料车型;尾气排放标准达到GB18352.3-2005国Ⅳ及以上;拥有行车安全保障:ABS(防抱死系统)+EBD(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双安全气囊;轴距2600mm及以上;动力:功率85千瓦(汽油)/70千瓦(天然气)及以上等五大标准。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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