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保障性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重要手段,北京市《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从今天(10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申请购房
夫妻共办产权可按份共有
这份文件进一步规范已购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售后和租后管理。新的保障房分配管理方案能否改善现状,又如何更好地保证公平?
保障房的使用属性在这次的《通知》中被特别强调。北京市住保办使用监督管理处处长林鹏介绍说,《通知》明确表达了北京市政府对于保障房的态度。
林鹏:这个文件从某种意义上讲,应该说也是政府对保障房的一个态度,这个保障房他是保障使用性的住房,不是和其他辅助商品房一样的,所以这里面要明确,这个房子应该回归保障房的属性,而且也是一个今后防止出现类似问题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今后北京保障房的申请家庭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限价房时,申请人夫妻双方应共同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买卖合同,办理共同共有房屋登记手续。关于这一规定,林鹏这样解释。
林鹏:这个政策执行之前的,你是夫妻一方登记的,今后可以改成夫妻双方,你们俩拿着相关的约定材料(过来办理)。这个政策执行之后,也就是说从5月10日以后,所有的经适房、限价房、保障房来登记的时候就是夫妻双方来登记。
“细化”和“规范”成为这份由北京市住建委出台的新规的关键词。细化源于近年来北京市不断增长的保障房规模。从1998年北京最初的52个经济适用房项目,发展到如今十几万户享受的保障性住房政策,不断扩大的保障房规模需要细致的规范出台。
为压缩利用保障房牟利的空间,通知也再次明确,在房屋产权性质没有依法转为商品房前,保障家庭不得将保障房屋通过作价出资等方式用于投资投机。
对于已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的购房人,需要办理夫妻共有登记吗?
对此,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保障房,新政并未强制要求登记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必须“加名”。如果双方自愿办理夫妻共有产权的,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房屋产权证等材料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性质不变。
抵押借款
仅限支付所购保障房房款
《通知》规定,限价房和经适房的保障家庭利用保障房抵押借款,用途仅限于支付本套住房购房款,未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将所购房屋作为其他债务担保。
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法院曾遇到过类似案例,保障家庭利用保障房作抵押进行民间借贷,最后无法还贷而被告上法庭。《通知》中对此作出规定,也是表明了政府对保障房的态度,保障房是解决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而不是给予一种资产。
>>追问
如果已购经适房或限价房家庭出现极其困难的情况,能否申请抵押?
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表示,确实出现例如大病、重大车祸等特殊困难,生存的困难大于住房困难时,可向区县住保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动态核查
不符条件的停办入住手续
为了及早发现保障家庭再取得其他住房的行为,保障家庭的住房将实行“动态核查”,也就是房子建成入住前,住保部门还要审查保障房资格。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家庭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停止办理入住手续。
《通知》规定,各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应在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前30日,将拟组织入住家庭情况告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各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应在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后10日内,将办理入住家庭明细以书面形式告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追问
此次复审的保障房中,并没有包括限价房?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限价房既有商品房属性、也有保障房属性,而且限价房的政策中,并没有入住后如果获得其他住房就要退出的规定,因此没有包括进来。
户籍离京
房屋所有权满5年可出售
2008年前,北京执行的是老经适房管理办法,有部分没有北京户籍但取得“绿卡”者,在2008年前购买了北京的经济适用房。在近几年内,这部分人可能离开北京,这部分人如果要卖房,怎么办?
对此,昨天发布的《通知》明确,按照2008年发布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已购经适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的,产权人户籍所在区县住保部门应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明确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
经适房上市出售时,产权人现户籍因各种原因已不在本市的,可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办理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手续。
“一些北京户籍的家庭在购买了经适房后,因为工作调动等原因,户籍转到了外地或国外的,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昨天下发的《通知》,为这种情况提出了解决办法。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保障性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重要手段,北京市《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从今天(10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申请购房
夫妻共办产权可按份共有
这份文件进一步规范已购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售后和租后管理。新的保障房分配管理方案能否改善现状,又如何更好地保证公平?
保障房的使用属性在这次的《通知》中被特别强调。北京市住保办使用监督管理处处长林鹏介绍说,《通知》明确表达了北京市政府对于保障房的态度。
林鹏:这个文件从某种意义上讲,应该说也是政府对保障房的一个态度,这个保障房他是保障使用性的住房,不是和其他辅助商品房一样的,所以这里面要明确,这个房子应该回归保障房的属性,而且也是一个今后防止出现类似问题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今后北京保障房的申请家庭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限价房时,申请人夫妻双方应共同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买卖合同,办理共同共有房屋登记手续。关于这一规定,林鹏这样解释。
林鹏:这个政策执行之前的,你是夫妻一方登记的,今后可以改成夫妻双方,你们俩拿着相关的约定材料(过来办理)。这个政策执行之后,也就是说从5月10日以后,所有的经适房、限价房、保障房来登记的时候就是夫妻双方来登记。
“细化”和“规范”成为这份由北京市住建委出台的新规的关键词。细化源于近年来北京市不断增长的保障房规模。从1998年北京最初的52个经济适用房项目,发展到如今十几万户享受的保障性住房政策,不断扩大的保障房规模需要细致的规范出台。
为压缩利用保障房牟利的空间,通知也再次明确,在房屋产权性质没有依法转为商品房前,保障家庭不得将保障房屋通过作价出资等方式用于投资投机。
对于已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的购房人,需要办理夫妻共有登记吗?
对此,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保障房,新政并未强制要求登记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必须“加名”。如果双方自愿办理夫妻共有产权的,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房屋产权证等材料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性质不变。
抵押借款
仅限支付所购保障房房款
《通知》规定,限价房和经适房的保障家庭利用保障房抵押借款,用途仅限于支付本套住房购房款,未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将所购房屋作为其他债务担保。
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法院曾遇到过类似案例,保障家庭利用保障房作抵押进行民间借贷,最后无法还贷而被告上法庭。《通知》中对此作出规定,也是表明了政府对保障房的态度,保障房是解决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而不是给予一种资产。
>>追问
如果已购经适房或限价房家庭出现极其困难的情况,能否申请抵押?
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表示,确实出现例如大病、重大车祸等特殊困难,生存的困难大于住房困难时,可向区县住保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动态核查
不符条件的停办入住手续
为了及早发现保障家庭再取得其他住房的行为,保障家庭的住房将实行“动态核查”,也就是房子建成入住前,住保部门还要审查保障房资格。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家庭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停止办理入住手续。
《通知》规定,各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应在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前30日,将拟组织入住家庭情况告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各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应在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后10日内,将办理入住家庭明细以书面形式告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追问
此次复审的保障房中,并没有包括限价房?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限价房既有商品房属性、也有保障房属性,而且限价房的政策中,并没有入住后如果获得其他住房就要退出的规定,因此没有包括进来。
户籍离京
房屋所有权满5年可出售
2008年前,北京执行的是老经适房管理办法,有部分没有北京户籍但取得“绿卡”者,在2008年前购买了北京的经济适用房。在近几年内,这部分人可能离开北京,这部分人如果要卖房,怎么办?
对此,昨天发布的《通知》明确,按照2008年发布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已购经适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的,产权人户籍所在区县住保部门应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明确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
经适房上市出售时,产权人现户籍因各种原因已不在本市的,可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办理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手续。
“一些北京户籍的家庭在购买了经适房后,因为工作调动等原因,户籍转到了外地或国外的,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昨天下发的《通知》,为这种情况提出了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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