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怡宝赔偿11箱饮料 相当于“退1赔175”
陈先生购买的麒麟魔力氨基酸尚未开瓶,就在保质期内出现了絮状物。
保质期内的麒麟魔力氨基酸,还未开瓶,瓶内就出现了三团絮状物。5月14日,本报“老罗帮你忙”互动维权栏目热线接市民陈先生投诉后前往现场采访时,希望商家派人前往现场妥善处理该投诉,但苦等一个半小时无果。当晚,陈先生回复称,商家给了他11箱,总计176瓶麒麟魔力氨基酸。
魔力氨基酸保质期内现絮状物
5月14日上午,陈先生向本报“老罗帮你忙”互动维权栏目热线投诉称,他5月11日下午在华联超市荷泽店购买了两瓶麒麟魔力氨基酸,其中一瓶还未开瓶,就出现了三团绿色絮状物,除了这三团絮状物外,瓶中饮料还呈浑浊状态,浑浊中可见数不计数的绿色丝状物。
记者接投诉后立即前往现场采访,确认陈先生所提供的麒麟魔力氨基酸为500毫升装,没有开过瓶,但将瓶倒置时,里面液体会缓慢漏出,瓶内情况如同陈先生所述。陈先生所提供购物凭证显示,他以3元/瓶价格购买麒麟魔力氨基酸。
瓶上“QS”标示上有“生产许可”和“检验合格”字样,出品商为华润怡宝食品饮料(深圳)有限公司,制造商为上海麒麟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3年4月9日,保质期12个月,贮存条件一栏中标明:“置于阴凉干燥处,避免阳光直晒,开启后请冷藏并尽早饮用”。
“怎么保质期内也会变质?如果早知是这样,我就不会买这瓶麒麟魔力氨基酸了。”陈先生说,他无意中发现饮料内有三团絮状物后,就拨打了饮料瓶上的售后服务热线,对方派了华润怡宝食品饮料(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市场部一工作人员欧阳先生与其接洽,但双方见面只两三分钟,对方就不欢而散,“我要求退一赔十,并给我一定补偿,补偿是次要的,重要的是对方表个态,对方没有同意。”
华润怡宝善后处理“退1赔175”
陈先生所提供的欧阳先生名片上显示,华润怡宝食品饮料(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公地址在上海火车站北广场区域,记者联系欧阳先生,对方承认已与陈先生当面接洽过,并确认了瓶盖未拧开、瓶内有三个絮状球等情况,但记者提出进一步采访要求时,他以公司有专门对应媒体的部门为由予以拒绝。
当天下午2:15,记者拨打麒麟魔力氨基酸瓶身上的售后服务热线,亮明了身份后明确提出想了解絮状物的产生原因、如何善后处理等采访要求,并希望对方派人到现场善后处理,工号8259工作人员听完表示将向有关部门反映后给记者回复,但是,记者等至下午2:42,既没有等到任何电话回复,也没有等到任何来自华润怡宝方面的善后处理人员,记者这时再次致电该客服热线,得到工号8251工作人员的回复是“反映上去了”。
下午3:45,记者仍然没有等来任何回复。这时,记者再次致电该客服热线后,工号8259工作人员才让有关负责人钟女士给回复,钟女士表示将积极处理该投诉。下午5:42,钟女士主动回复称已在与顾客沟通中。
晚上7:45,陈先生回复记者称,在记者采访并一再追问后,华润怡宝终于赶到了他家里善后处理,在他没有明确提出具体赔偿要求的情况下,对方就送上了11箱另一口味但每瓶容量也是500毫升的麒麟魔力氨基酸饮料(每箱16瓶),除去陈先生原来购买的那瓶魔力氨基酸,他另外拿到了175瓶,相当于“退1赔175”。对这样的处理,他表示满意。
》律师说法
商家自愿赔偿不算过度维权
一瓶没有开封的变质饮料,按《食品安全法》规定,也就“退一赔十”,现在的赔偿却是“退1赔175”,过分吗?
“不好说过分还是不过分。”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赵星海律师说,虽然《食品安全法》有“退一赔十”的规定,但其他法律还有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的规定,客人提出超过《食品安全法》规定赔偿上限时,有义务提供其遭受实际损失的有关证据。不过,在客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前,商家从自身声誉等方面考虑,自愿给予更多赔偿,属于可以理解范畴,不好说过分还是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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