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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点击数:582 更新时间:2013/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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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欧盟向WTO秘书处通报了无线电设备法律的指令提案(COM(2012)584最终版)(G/TBT/N/EU/94)。 该提案建立了无线电设备在欧盟投放市场、自由流通和投入服务的框架。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与关于产品营销共同框架的决议768/2008/EC相一致:其中第2条包括了在决议768/2008/EC的R1章中规定的定义,第10条至15条包括了在决议768/2008/EC的R2章中规定的经济运营商的义务,第17条和附件III、IV和V包括了在决议768/2008/EC的附件II中规定的三种合格评定模式,第22条至38条包括了在决议768/2008/EC的R4章中规定的合格评定机构的通报义务,第39条至43条包括了决议768/2008/EC的R5章中规定的简化的保障程序。2. 第2(1)条规定了“无线电设备”的新定义,标定了该指令的修订范围:这包括有意使用无线电频谱发射信号的所有和唯一设备,无论是否为了通信或用于其他目的。3. 第3(3)条(a)使得其可以要求无线电设备与诸如充电器的附件进行互操作。4. 第3(3)(g)条使得其可以要求软件定义的无线电设备,以确保只有符合的软件和硬件制品才能共用。第4条使得其可以采取措施避免本法规要求在第三方软件市场竞争中产生壁垒。5. 第5条提出了,在依照第47(1)条各成员国提供一致性信息的基础上,要求在呈现低层次一致性类别产品的中央系统内注册的可能性。6. 简化和减少了行政义务:单纯的接收器和固定线路终端不再属于该指令的范围,而是属于指令2004/108/EC和指令2006/95/EC的范围内,或取决于其电压,属于指令2004/108/EC和指令2001/95/EC的范围内;这使得减少某些行政义务成为必要;删除了通知使用非欧盟统一频段的设备投放市场的要求(目前的第6(4)条)。 该通报法规的拟批准日期为2014年年中,拟生效日期为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20天,并在批准后18个月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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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user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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