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品煤质量管理新标准即将出台。国家能源局有关部门近日在京召开座谈会,对拟实施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大型煤炭企业征求意见。
根据《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我国将分煤种对商品煤的灰分、发热量、水分、含硫等指标提出新要求。
该《办法》明确,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企业是商品煤质量责任主体,对所生产、经营、储运、销售、进口的商品煤质量负责,应制定必要的商品煤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煤炭质量档案。
为促进煤炭清洁利用,灰分大于25%的商品煤应通过高效环保技术就地利用,全硫分大于3%的高硫煤优先用于装有高效脱硫及硫资源回收装置的电力和化工转化企业。
按照要求,未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或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煤炭不准进口。煤炭进口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须在5000万元以上,近三年煤炭贸易量在100万吨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进口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所。
根据该《办法》,灰分大于25%的商品煤长距离运输销售的,将被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未停止销售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目前,该办法正在征求意见阶段。但有关人士表示,从上述标准可以看出国家有关部门严控煤炭质量、规范流通秩序的决心,这意味着今后煤炭生产、流通、经营企业将面临更加严格的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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