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公布7月1日开始实施
昨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经过修订后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该《办法》从1999年12月实施后,12年来首次修订。本次修订提出对囤地问题的部分预防和监管措施,要求土地使用者对项目竣工时间进行约定和公示。《办法》将在7月1日起实施。
竣工时间要现场公布
《办法》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按照实际情况作出明确约定,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时间为准。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并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闲置费非生产成本
修订强调,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土地使用者新的用地申请和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申请。
按照原规定,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修订后,这一标准统一改为“20%”。并首次明确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透露,广州对于闲置土地,首次处置并给予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一年的,缴纳土地闲置费后,用地单位还须按现行的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延期一年期满后仍未动工开发,如仍符合延期开发条件的,用地单位须按最新基准地价标准(公开出让地块成交价比最新基准地价高的按成交价)的20%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与第一次延期的履约保证金相比,二次延期的履约保证金提高50%~60%。未按期动工的,履约保证金予以罚没,并纳入土地出让金管理。
如何认定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同时,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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