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住建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与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共同印发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售资金使用行为。如开发企业项目出入账存在问题并未按期改正,情节严重者网上签约将被暂停。
据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2010年12月1日《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及使用得到有效规范。此次印发的《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对加大预售资金入账监督力度、强化区县属地监督责任及银行监管职责等方面进行了调整。适用范围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在内的所有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监管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所有形式的购房款。
《办法》要求加大预售资金入账监督力度。监管银行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时、足额将预售资金存入专用账户的,应将相关情况报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项目出入账存在问题的,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限制网上签约,情节严重的,可暂停该企业在北京市全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网上签约。
《办法》强化了区县属地监督责任及银行监管职责。一是强调区县要做好日常指导、监督,建立预售项目巡查制度,加强监督项目预售资金的出入账;二是要求监管银行要及时报送发生入账问题的项目;严格按照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上传数据;定期核查资金审批支出等环节情况。监管银行未按要求开展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或未履行上述职责的,可取消其监管新项目资格。
《办法》还规定,拟预售楼栋中含7层以上建筑的预售项目,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用款节点,保障项目建设资金;入账资金超出剩余工程建设节点所需费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使用超出部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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