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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已有法可依 地方法院仍未受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低碳网    点击数:523    更新时间:201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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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环境污染事件影响到公众利益,且原告并不属于利益损害方,赔偿金赔给国家而非受害者时,这就属于公益、而非私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

  污染事件屡禁不止因和违法成本过低有关。通常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最高不过几十万。通过公益诉讼,由环保组织追究责任方高额的经济补偿,能强化环境保护效果。

  今年1月1日起,新《民诉法》生效。该法首次加入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有关条款。这意味着,不光此前专业的环保法庭,各地普通法庭也可进行相关案件审理,环境公益诉讼在全国“有法可依”。

  据此,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国家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于上半年在三个省市先后递交诉状,但至今未得到任何书面回复。有人认为,法院连影响巨大的中华环保联合会都“置之不理”,其他组织要想进行公益诉讼,难上加难。

  目前,最高法正在进行新《民诉法》中的公益诉讼条款司法解释。相对于立法的进步,目前,地方司法实践似乎尚处于观望状态。

  5月29日,重庆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为了让法院接收一份环境公益诉讼起诉状,马勇已游说了好几个小时。他是中华环保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兼督察诉讼部部长。

  过去半年,联合会已向三省市地方法院提交了环境公益诉状。一个重要背景是,今年1月1日,新《民诉法》开始生效,首次纳入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条款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三起案子,截至目前均未被受理。

  在新《民诉法》生效之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基本“无法可依”,只有贵州、江苏、云南等省份在过去6年中陆续成立环保法庭,通过地方文件鼓励环境公益诉讼。

  “很遗憾,即使现在有法可依,也没有被受理,裁定书都没有。”马勇说。

  没司法解释不受理?

  今年3月,马勇所在的联合会,将诉状递交到山西忻州市中院。忻州下辖的原平,“当地住建局修路,污水管道修了一半,导致大量工业、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出来”。

  如今,山西方面已寄回了诉讼材料。联合会转述,他们被口头告知:不予受理,因没有司法解释,未说明原告应具备的资格。

  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曾提到,环境公益诉讼在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上还没明确,比如,“法律规定的机关”指谁,“有关社会组织”有哪些限制条件。

  马勇判断,地方法院可能在等待条款细化,“现在处于一个空白期,他们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但他们都选择不受理。”

  马勇认为,深层原因可能与地方法院普通法庭不愿意打公益诉讼头炮,牵扯利益复杂有关。

  听闻联合会的遭遇,中国政大环境资源研究所所长王灿发,用力拍了下桌子。他说,“没司法解释不受理没道理。好多法律都没司法解释,都不审?”

  王灿发正在参与《民诉法》公益诉讼条款司法解释工作。他说,没有司法解释的时候,法院事实上拥有更大裁量权,可决定谁有起诉资格,怎样的案件可受理。

  不发裁定书属渎职?

  3月,联合会还曾向山东潍坊市中院提交诉状,当地一家养猪场,将未处理的大量养殖和肉类加工废水,直接排放进地下水,令周围鱼塘和饮用水井全部报废,甚至流入下游饮用水源。

  联合会取样发现,潍坊被污染地下水中,粪大肠杆菌超国家标准50多倍,浊度超国家标准20多倍,氨氮超国家标准15倍。

  5月29日,联合会又将重庆市一家污染了乌江的化工企业告上法庭。

  这两件案子,法院均未给予口头或书面回复。

  全程参与了新《民诉法》修改工作的人大教授肖建国表示,他最不可接受的,是包括前述忻州中院在内的三家地方法院始终未能出具正式的裁定书。

  根据《民诉法》规定,法院在接到诉状7日内要给出书面的裁定书,明确受理还是不受理,如果当事人不接受,有权提出上诉。

  肖建国说,如果法院消极处理,仅口头回复,或者拖着不发裁定书可判断为渎职失职,由检察机关介入调查。

  对此,昨日,重庆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承办人回应,的确是有法律规定,但在经讨论之前,还无法给予这个问题的答复。

  潍坊中院相关承办人则表示,有重大影响、有指导作用的案件,可以不遵循七日内回复的规定。

  该承办人还称,案件并非未被受理,而是已上报省高院,等待批复。该案件在全国都具有指导性意义,法院系统相对比较谨慎,要依据法律规定,考虑社会效果、影响、当事人的请求,并做全面审查,还需和人大协调。“这案子影响比较大,需要时间来调研”。

  对于未给联合会回复的原因,重庆方面则解释,“原告资格问题,我们觉得比较尴尬”,民诉法没有对谁可以作为原告做详细的司法解释。

  王灿发判断,一些地方法院“不愿意捅马蜂窝”。污染重的地方,法院则可能担心案件此后会应接不暇。

  草根组织诉讼将被拒?

  记者了解到,最高法已形成《民诉法》公益诉讼条款司法解释的初稿。

  去年年底,人民法院报刊登了最高法署名为“高民智”的文章,对包括公益诉讼条款在内的民诉法新增条款进行解释。文章称,有原告主体资格的“组织”须满足具有10人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人员等四个条件。

  “这不是好苗头,甚至是倒退。”环保律师夏军说。他从2011年开始参与云南曲靖铬渣污染案。自然之友将涉事企业告上当地环保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因铬渣污染造成的损失1000万元。

  去年,云南曲靖中院对铬渣公益诉讼案立案,这被视为中国首起成功立案的、民间草根环保提起的公益诉讼。

  历经一年多磨难,原告和被告好不容易接近达成调解,却在今年年初突遭被告拒绝,调解失败,只能重走诉讼路,自然之友目前面临着污染损害鉴定方面的困难。

  有人判断,这样由草根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今后会成为“绝笔”。

  夏军说,目前大部分民间环保组织都不具备“高民智”所说的条件。如果“高民智”的文章与正式司法解释思路一致,草根组织将被拒于环境公益诉讼之外。

  最高法官员:地方法院可受理

  在王灿发的愿景中,不光是环保组织放开,个人也可以成为诉讼主体。

  别涛也认为,不应对环保组织限制太死:官方组织不可能包办一切。地方上有大量的环境问题,真正做事的组织不是多了而是少了。

  肖建国参与《民诉法》修改则始终坚持应该限制环保组织,他提及正在打铬渣案的自然之友:“这个环保组织是不错的,但环保组织如果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资金,搜集证据的能力,公益诉讼是很难进行下去的。”

  昨日在两高新闻发布会后,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根据新的《民诉法》规定,地方法院是可以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

  目前,《环保法》修订进入尾声。公益诉讼条款将首次列入其中,将对谁可以成为原告,哪些属于公益诉讼范畴等内容做出规定。甚至还可能将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扩大,除“污染环境”行为之外,将“破坏环境”的行为也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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