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函[2013]6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我部决定对现行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进行修订。目前,编制单位已完成该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3年7月10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刘睿倩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7
传真:(010)66556218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
3、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6月14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中国工程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巴塞尔公约亚太地区协调中心
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中心(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
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中心(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中心(中天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业协会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北京生态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惠州东江威立雅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危险废物处理站有限公司
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
上海化学工业区太古升达废料处理有限公司
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机关各部门意见,科技司内征求各处室意见)
附件2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文件。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参照采用;本技术政策提出了解决危险废物污染问题的一般技术原则,包括产生、收集、包装、运输、检测、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理处置等过程中可采用的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法。
(三)本技术政策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应以风险全过程控制为原则,以经济可行、环境友好的污染防治技术为基础,积极推进危险废物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
(五)鼓励区域综合性、专业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危险废物的集中综合利用设施的处理能力一般在1万吨/年以上,新建综合处置设施的处理能力一般在2万吨/年以上。
二、危险废物的减量化
(六)企业在生产中宜优先使用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从源头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
(七)企业宜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并加强运行管理,减少生产过程中废物的产生量。
(八)企业宜优先在厂内回收利用含有危险特性的物料;对于无法利用、拟作为危险废物处置的物料,产生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在处理处置过程中,宜优先采用资源化利用技术,减少危险废物的体积、重量,降低危险程度。
三、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
(九)应根据其危险特性、物理形态和运输要求,使用符合相应标准的容器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包装容器破损后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十)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的实验室应将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分类收集,并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十一)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危险废物的运输和转移
(十二)危险废物应使用专用车辆运输,鼓励采用可靠的车辆定位技术,减少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十三)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时,应确保接收地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理处置设施环境保护水平不低于移出地。
(十四)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加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风险管理;若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应根据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危险废物的利用与处置
(十五)鼓励危险废物优先再利用,无法直接利用的废物可通过分离、提纯、复合等途径进行材料再生,或通过物料转化和热能回用等方式资源化利用。再利用过程中,应避免二次污染。
(十六)焚烧处置适用于不宜回收利用其有用组分、具有一定热值、或者通过前处理能够达到一定热值的危险废物,易爆废物不适用于焚烧处置。
(十七)危险废物进行焚烧处置时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十八)区域集中式危险废物的焚烧宜采用以旋转窑炉为基础的焚烧技术。鼓励危险废物焚烧余热回收利用。
(十九)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适用于不能回收利用其能量和组分的危险废物。
(二十)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应按入场要求和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接收危险废物。严格限制进入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废物种类和数量,逐步限制安全填埋处置设施建设。
(二十一)含有毒有害有机物的危险废物经固化稳定化后,在确保特征污染物满足填埋场入场要求,或通过环境风险评估能够满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填埋。重金属类废物、酸碱污泥、含氰污泥和石棉废物宜采用国家相关技术要求中推荐的稳定化或固化技术进行预处理。
六、鼓励研发的新技术、新材料
(二十二)鼓励危险废物鉴别技术、监测和监控新技术、设备的研发和国产化。
(二十三)鼓励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二十四)鼓励研发高效、实用的危险废物焚烧成套技术与装备,开展利用其他废物处理设施或工业窑炉共处置危险废物的研究和示范。
(二十五)鼓励推广应用等离子体、热脱附、熔盐法等新型危险废物高温处理技术。
(二十六)鼓励开展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的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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