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小区至少配备2名房屋租赁管理人员,每年须对入住家庭入户检查1次,除了查看房屋管线设施是否完好等外,还将检查是否有转租、转借、闲置等违规行为。如果存在转租、空置等行为,公租房将被收回。昨天,市住建委公示《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租户子女入学等下月单独出办法
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所谓公租房的后期管理,就是公租房在入住后的管理,它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租赁管理,即签订租赁合同、收缴租金等;二是物业服务,公租房小区采用的是与商品房相同的物业服务;三是社会化服务,包括公租房租户的户籍、子女就学等问题的解决。
这位负责人透露,公租房社会化服务由于涉及公安、教育等多个政府部门,因此将单独出台相关文件,预计将于下月发布实施。此次征求意见的暂行办法,主要针对租赁管理和物业服务的内容。
小区设租赁管理站负责收缴租金等
根据征求意见稿,与普通住宅小区最大的不同,公租房小区内将来会设立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站,至少配备2名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如果实际管理的租户数超过500户的,应配备不少于3名房管员,并按照每超过300户增配不少于1名的标准,增配房管员。
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将为承租家庭提供租赁管理服务,监督物业企业工作,具体负责公租房的入住手续办理、家庭档案建立、租赁合同签订、续租、终止、房租收缴、合同履约监督、房屋维护及维修等工作。
将来,产权单位每季度将按照不低于实际入住家庭户数30%的比例组织入户检查,每年必须对每个入住家庭检查1次。对曾有违规使用房屋行为的家庭,还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并适当增加入户检查次数。
如果公租房承租家庭有转租、转借、闲置、改变用途等7种违规行为之一的,房管员要及时制止,制作询问笔录。家庭拒不改正的,产权单位将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处理,直至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家庭退出公租房。
聚焦
1 如何界定闲置公租房的行为?
3个月内应在承租房住满30日
根据规定,连续3个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日的,或被收回房屋。这一规定,要比住建部发布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更严格。住建部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须退出公租房。
“但闲置如何裁定,缺乏可操作性。”有专家提出,公租房小区的房管员要面对数百个租户,不可能对每个租户每天的居住情况都了解。即便是通过举报,“紧盯”某个存在空置“嫌疑”的租户,也不可能每天24小时守在这家租户的门前,因为即使租户凌晨3点回家,早晨5点出门,也是在此租住。
市住建委这位负责人表示,他们也考虑到了实际操作中存在取证难的问题,但政策条文首先要制定,然后再逐步解决实操问题。此次征求意见,也希望更多的市民提出好的建议。
2 违规后不肯退出公租房怎么办?
违规公租户或留下信用“污点”
对于责令退回承租住房的家庭,《办法》中拟规定,产权单位可给予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同区域、同类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逾期仍拒不退回的,产权单位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并按同区域、同类型市场租金收取滞留期间房租。
市住建委负责人表示,除了收回房屋,还可以按照住建部的上位法进行处罚,如责令其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同时,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不过,仍有专家提出,依法收回公租房可能也会遇到执行难的问题。“比如公租房租户就是不搬出来,是否能强制执行?”
专家建议,除了依靠法律收回房屋外,还应该从其他方面来制约违规行为。如建立信用档案,并与银行贷款等社会信用体系挂钩等,公租户出现违规行为,将来贷款、办低保等都将受限。
市住建委这位负责人表示,《办法》中拟规定,市住保部门将建立公租房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将公租房产权单位、服务企业、承租家庭的违规违约处理情况、承租家庭资格变动信息进行记录、归集、共享,为社会信用管理提供信息服务。“我们也将研究是否与银行信用等系统联网等事宜。”
3 公租户想调换配租房地点怎么办?
公租户之间可申请调换住房
海淀区居民陶先生2012年初入住石景山远洋沁山水公租房,但之后不得不面临“长途接送”在海淀上学的孩子的难题。
陶先生并不是个案。此次《办法》中提出了解决办法:承租家庭因人口变化需调整配租住房,或因子女入学等家庭原因,申请在同套型调换配租住房地点的,可向公租房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住保部门审核后,产权单位予以调整或调换。
“这就在制度上允许了公租房的合理‘换房’,类似于之前直管公房的‘换房’。”这位负责人说,今后住保部门会在公租房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一个承租家庭调换轮候登记册,有“换房”需求的家庭可以在系统中录入自己的信息,两个家庭如果“对接”好“换房”需求,就可以向产权单位申请,住保部门审核通过后即可换房居住。
政策
有七违规行为将被收回房屋
将房屋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
改变承租住房用途或房屋结构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
连续3个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日
累计3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
被区县住保部门取消公租房资格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租赁合同行为。
其他规定
1、承租人死亡、离异可申请变更
承租家庭因承租人死亡、离异等自身原因,需要变更承租人的,可向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
2、退出公租房视同放弃一次资格
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租房的,应提前30日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退出公租房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申请。
3、承租家庭每年复核住房变动
承租家庭获得其他产权住房或又承租其他公有住房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应退出承租住房。区县住保部门每年组织对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核。
4、续租须提前90日提出申请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提出续租的,要在合同期满前90日向租赁管理服务站填报续租申请材料。
5、欠缴租金可在楼内公示
产权单位可将承租家庭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包括租金交纳、租金补贴额等,在楼栋内等场所予以公示,接受小区住户监督。
6、联席会每半年听取租户意见
产权单位要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租户代表联席会,每年组织租户填写满意度调查问卷,征询改进小区物业服务、租赁管理、社区建设等方面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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