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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严格认证制度确保职业农民素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农民日报    点击数:646    更新时间:201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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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农业部在全国100个县启动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试点的主要任务是建立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项制度。目前,读者对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作用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对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的认识还不到位,为什么需要认定,不认定行不行?为此,农民日报记者专访了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家咨询组组长、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主任、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常务副校长王守聪。

  记者:韩长赋部长在接受访问时曾指出,“从中国国情来看,不是没人种地,而是这地由什么人来种;不是种不过来,而是怎么种得更好。”请问王校长,今后“地由什么人来种”,什么样的农民才能算作新型职业农民?是否需要认定?

  王守聪: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就是培育现代农业的核心主体,从制度层面破解“谁来种地、地如何种”这一难题;按照韩部长的要求,今后要培育1亿多名新型职业农民,地应该由这些人来种,而且地才能种得更好。

  农业部在全国100个县开展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明确提出要建立三项制度,实现从简单的培训向教育培养转变,从教育培养向必须的政策配套转变,从证前培训向证后服务转变,就是要让这个证有用,有“真金白银”的政策扶持和“切实周到”的服务,真正让农民得到实惠,持续增加新型职业农民的吸引力。所以,新型职业农民必须要认定,而且要建立严格的制度体系。只有通过认定,才能确认新型职业农民,才能扶持新型职业农民,才能服务新型职业农民。

  记者:那么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应该有哪些原则、依据或标准?

  王守聪: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动态管理、与扶持政策挂钩的基本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发布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认定管理的职能部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制和限制符合条件的农民参加认定,主要通过政策和宣传引导,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要建立新型职业农民退出机制,对已不再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及程序予以退出,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现有或即将出台的扶持政策必须向经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并增强政策的吸引力和针对性。

  要制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主体、承办机构、相关责任,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认定管理的重点,主要依据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五个基本特征”,充分考虑不同产业、不同地域、不同生产力水平等因素,分产业确定认定条件和标准。重点考虑3个因素:一是以农业为职业,主要从职业道德、农业劳动时间和主要收入来源等方面考虑;二是教育培训情况,根据我国国情农情和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应考虑把接受过农业系统培训、农业职业技能鉴定或中等及以上农科教育作为基本认定条件;三是生产经营规模,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且不低于外出务工收入水平确定生产经营规模,并与当地扶持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确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衔接。

  记者:通过什么来保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王守聪:通过规范、严格的认定制度和工作规程来保证。一是认定要具备激励、制约和保障机制。激励机制要回答农民参与这项认定可以得到什么好处的问题。农民通过认定后,不仅要能获得政府的扶持,而且还能得到有针对性地培训和量身定做的各项服务。制约机制是要形成对主管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工作相关部门的有效制约机制。一方面要对有关部门顺利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一定的资源,另一方面,要有效防止认定工作出现寻租和寻求部门利益的倾向。另外,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制度还要提供配套的保障措施和必要的条件,保障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全过程的顺利进行和认定工作的可持续性。二是认定要有专门的委托承办机构。由于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严肃性和长期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委托特定的机构负责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工作。从全国现有条件和工作情况看,委托各地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承办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工作较为适宜。承办机构的主要功能是提供管理和支持服务,而不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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