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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就商务部对GPX案发回重审裁决的评论意见作出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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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2日,GPX国际轮胎公司诉美国政府一案的被告美国政府就美国商务部根据国际贸易法院(USCIT)的发回重审判决作出的重新裁决的原告评论意见作出答复。 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2013年1月7日的发回重审判决(GPX VII, Slip Op.13-02),美国商务部作出了重新裁决,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该重新裁决提交至国际贸易法院。在5月16日公布的原告评论意见中,GPX国际轮胎公司认为美国商务部的此次重审裁决并不符合国际贸易法院在判决中作出的指示,也不具备实质性证据的支持,并在其他方面符合法律。针对原告的评论意见,被告美国政府作出了如下答复: 根据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商务部重新考虑了对华新充气工程机械轮胎反倾销反补贴案终裁中涉及的部分内容,并根据国际贸易法院的指示,重新对案卷记录中存放的相关证据进行了权衡。此外,对于在部分情形中适用的可获得不利事实(AFA)方面,商务部亦根据国际贸易法院的指示予以了重新考虑。最后,商务部还对其贷款收益计算方法中涉及的部分问题作出了解释。据此,被告美国政府认为,商务部的发回重审裁决完全遵守了国际贸易法院在发回重审判决中所作出的指示,同时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的支持,并在其他方面符合法律,因此希望法院维持商务部的该项重新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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