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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污染环境罪:入罪门槛降低定罪标准明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节能环保网    点击数:814    更新时间:20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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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出台,就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司法解释”。昨日下午,在成都市环保局举办的学习贯彻专题讲座上,相关负责人指出,最严是因为“入罪门槛低了,打击力度强了”。

  据成都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的司法解释将“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修订至14项,“通过量化定罪标准、从认定污染结果改为污染行为的方式,降低了入罪门槛。”


  《解释》将不少定罪标准量化,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等条款,“都有明确的一个数字,界定是否入罪很清晰。”

  《解释》中不少标准,还将“结果犯”变“行为犯”,规定为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即可定罪。

  环保部政策法规司相关官员在讲座中指出,《解释》加强了打击力度,“不仅针对犯罪人员,也针对公职人员。”

  《解释》中,详细列举了四种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比如故意闲置环保设备、在限期整改期间仍然屡教不改等行为。此外,如果造成数罪,将按照数罪并罚。

  对于公职人员而言,《解释》还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类似尚方宝剑,入罪门槛低了,能更好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但同时,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认定标准也相应降低,这给我们也敲响了一记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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