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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杜塞尔多夫税务法庭就对华紧凑节能灯反倾销案作出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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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8日,德国杜塞尔多夫税务法庭就对原产于中国的紧凑型节能灯案作出判决。本案的原告方和被诉方如下: 原告方:Steinel Vertrieb GmbH; 被告方:比勒费尔德海关(Hauptzollamt Bielefeld)。 问题: 欧盟委员会于2001年7月对华紧凑型节能灯发布的反倾销终裁公告和2007年10月对华紧凑型节能灯发布的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公告中,涉案产品是否包括原告方进口的配有微电光开关的紧凑型节能灯? 判决: 应由联邦法院就欧盟委员会于2001年7月对华紧凑型节能灯发布的反倾销终裁公告和2007年10月对华紧凑型节能灯发布的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公告中涉案产品范围是否应排除配有微电光开关的紧凑型节能灯,作出判决。 案件背景 2000年5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紧凑节能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1年7月,欧盟对此案作出终裁: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0~66.1%的反倾销税。2004年9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紧凑节能灯进行反规避立案调查;2005年6月,欧盟作出终裁:对由越南、巴基斯坦和菲律宾出口的紧凑型节能荧光灯(无论商标是否标明原产于越南、巴基斯坦、菲律宾)征收66.1%的反倾销税。2006年7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紧凑节能灯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07年10月,欧盟作出终裁: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1年的反倾销税。 2011年11月25日,Steinel Vertrieb GmbH向德国杜塞尔多夫税务法庭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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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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