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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食品伙伴网 点击数:504 更新时间:2013/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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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消息,继5月20日发布IFN02-13号通报,规定所有进口食品须标注生产商之后,7月2日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再次发布04/13号通报,规定了报关员与进口商在申请生产商代码时的证明材料要求。 作为食品进出口大国,澳大利亚向来十分重视食品的安全问题,并相继颁布了《进口食品管理法》、《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规》、《进口食品控制法》等法规。澳大利亚在进口食品生产商认证政策中,还增加了可作为认证进口食品生产商信息的文件种类,相关报关行和进口商可选择更多种类文件证明,作为申请生产商代码的证明材料。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出口企业:在保障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出口时需要认真研读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发布的04/13号通报内容,掌握报关员与进口商在申请生产商代码时的证明材料要求;积极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加强相关产品检测,保证产品顺利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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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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