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信部网站消息,工信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等八部门日前公布《打击稀土开采、生产、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决定自2013年8月15日至11月15日开展打击稀土开采、生产、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
根据消息,本次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是检查地方各级政府落实《若干意见》精神及属地监管责任情况,执行指令性生产计划、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环保核查、安全生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对辖区内稀土矿山、冶炼分离和贸易企业(含中央企业)逐一进行核查。摸清稀土矿山企业生产量、销售量及流通情况;冶炼分离企业矿产品来源及数量,生产量、销售量;贸易企业稀土矿和冶炼分离产品来源及数量,销售量及下游客户,填写核查表。清理从废旧产品中回收利用稀土的企业,查清原料来源及数量、销售量。核查非法开采、生产的举报线索。五是在上述工作基础上,集中查办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
工作重点和要求包括:
——打击非法开采稀土行为。重点查处非法盗采、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稀土矿山生产存在的越界开采、超指标开采行为,取缔非法开采(回收)矿点,依法没收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清理建设项目中违规回收稀土资源行为,对未按要求回收稀土资源行为的,立即责令停产整改。
——整顿违规生产行为。重点核查冶炼分离企业矿产品来源、执行指令性计划和相关政策情况。依法没收其收购的非法开采和无法说明来源的稀土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对无计划、超计划生产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对无环评、安评批复文件的,责令停产整改。对2011年5月10日《若干意见》发布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新建的冶炼分离企业(项目)一律责令停产(停建)。
——打击流通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贸易企业购销的稀土矿产品,对买卖非法开采和无法说明来源的稀土矿产品,依法没收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对稀土贸易企业将收购的合法矿产品销售给无计划生产企业及购销无计划冶炼分离企业产品的,责令停止贸易行为。引导稀土矿山企业将矿产品直接销售给有计划指标的冶炼分离企业。
——清理稀土废旧产品回收及综合利用企业。查清与生产数量对应的原料来源、数量及库存原料,并予以核实。对以“资源综合利用”为名,变相收购加工非法稀土矿产品的,立即责令停产整改,依法没收非法稀土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检查项目立项、土地、环评等批复文件,对手续不全的,责令停产整改。
——打击黑色利益链。各地要认真核查举报的违法开采、生产、销售、走私稀土产品等线索,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有关重点稀土产区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
——检查稀土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各地要对照《若干意见》要求,检查各级政府落实稀土管理责任,执行指令性生产计划、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环保核查、安全生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进一步明确加强监管的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充分发挥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稀土监管中的作用,研究落实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生产计划的挂钩政策措施。工业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土、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定期到冶炼分离企业检查矿产品来源情况,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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