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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申请社会抚养费信息公开 仅半数省级部门回复
作者:董碧水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点击数:627    更新时间:201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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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7月11日,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有水向全国31个省级计生委、财政厅(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情况,其中包括: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总额;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预算;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开支;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审计报告。

  如今时间已经过去一个月,吴有水告诉记者,至今仍有19个省级计生委、12个省级财政厅在法定期限没有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回复的31个行政机关中,有4个告知要求延期答复,其中11个仅提供了社会抚养费总额,其余问题均告知不掌握。还有14个连总额也不知道,一个问题也不回答。广东省和江苏省的计生委答复称“属于内部掌握,不能公开”。

  给予书面回应的31个省级行政机关中,有19个省级财政部门和12个省计生部门。其中上海市财政厅、上海市计生委要求延期到8月22日答复,北京市计生委在告知8月5日答复后,再次要求延期到8月26日前作出答复,河北省财政厅告知“将延期答复”,但没有明确延期告知的日期。

  在全部回复的11个省级计生委中,只有河南、湖北两省公开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其中河南省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为159856万元;湖北省为79817.12万元。

  河南省计生委在回复中称,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湖北省计生委回复:“均按照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主要由同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广西省计生委称,广西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收缴当日上缴县级财政,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自治区本级没有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的职能,也不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下达指标。

  福建省计生委则称,省级人口计生部门不涉及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不存在社会抚养费预算问题,建议“向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对社会抚养费进行征收管理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咨询”;吉林省计生委回复称,“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省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所掌握的信息,建议向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咨询”;青海省计生委称,“我省社会抚养费执行乡收县管,全额上缴财政,收支两条线。省级没有获取您所需的相关数据”;浙江省计生委回复称,“社会抚养费执行乡收县管,全额上缴财政,收支两条线。有关社会抚养费的预算、数据、管理、使用及审计情况请你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云南省计生委回复称,“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如您需要了解相关信息,请向县(市、区)相关部门依法提出申请。”

  对以未获取相关数据为由不予公开的省份,吴有水称,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94号)第六条第(4)项规定:“计划生育证件办理、法定奖励落实、行政许可(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执法情况”,社会抚养费属于计划生育执业监督的范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省级计生部门不该不知晓。

  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不予以公开”、“无权公开”的答复,吴有水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计划生育方面的信息,理应属于公开的范围。

  在19个省级财政部门的回复中,福建、广西、海南、河南、吉林、辽宁、四川、重庆、云南9个省级财政部门提供了其2012年度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其中,福建为207686万元、广西86321万元、海南2498万元、河南159856万元、吉林6771万元、辽宁9100.19万元、四川245014万元、重庆16.5亿元、云南22046万元。

  广东省财政厅称,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由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各地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部上缴县市区财政,省级财政不参与分成,广东省本级没有社会抚养费收入。因此,“(你所)申请的2012年广东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总额、预算情况和实际开支情况信息在本机关不存在。有关广东省社会抚养费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应由审计部门制作和保存,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信息”。

  江苏省财政厅也回复称,“申请的信息均不属于我厅‘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我厅无法向你提供上述信息。你申请的社会抚养费审计报告应由审计部门出具”。

  山西财政厅则直接回复称,社会抚养费的收支管理工作主要由县级政府相关行政部门负责,“我厅无法直接提供”;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则称:“我厅目前没有开展涉及社会抚养费的相关工作,无法提供任何数据。”海南省财政厅称:“因为省计生委本级预算未安排社会抚养费相关开支的预算,需要对数据加工才能得到相关数据,所以不便向你提供2012年海南省社会抚养费预算情况、实际开支情况、以及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等相关数据”。

  福建、广西、山东、浙江、安徽、天津和重庆等省区市财政厅的回复内容都差不多,均建议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或“咨询”。

  据统计,在回复的9个省财政厅已告知的社会抚养费总额累计达90亿元,最高超过24亿元。吴有水说,如此巨额的数字,支出情况、审计报告无疑应当披露,“但所有的省级财政部门均告知支出情况不掌握,建议找审计部门要审计报告。”

  吴有水质疑,社会抚养费按规定应当是收支两条线,既然收入情况掌握,那么支出情况也应当同样掌握。“而且令人奇怪的是,有的财政厅能够掌握收入情况,可另一些却说不知道,难道我国每个地方的财政厅职能不一样?”吴有水说。

  吴有水表示,自提出申请至今已满一个月的期限,未答复的部门显然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无论答复内容是什么,程序上总该回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了答复的时效与答复的形式,不答复的做法显然属于违法”。对这31个“连程序也懒得履行”的省级行政部门和其他不按要求回复或作无效回复的省级行政部门,吴有水称,他已寄出快递,依法向国家财政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

  “将根据复议结果,再作出是否提出行政诉讼的决定。”吴有水说,那些行政部门的做法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侵害了申请人可依法申请公开信息的权利和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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