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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县级空气监测 至少两个监测点开展监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点击数:590    更新时间:201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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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环保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县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开展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要求每县(市)至少选择两个监测点位开展空气质量自动监测。

  其中,设置开发区的县(市)在中心城区至少选择1个监测点位,并在开发区至少选择1个监测点位;未设置开发区的县(市)在中心城区至少选择两个监测点位。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县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项目分两期建设,第一期建设范围为13个县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要在2013年10月底前完成;第二期建设范围为剩余的78个县(市),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项目有哪些?

  山东省县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建设目标是以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为宗旨,实现市、县两级空气质量监测,并按照环境保护部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要求,建成一个布局合理、覆盖全面、功能齐全、指标完整、运行高效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为环境管理、综合决策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持,为公众提供优质的环境信息服务。

  山东省要求,县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监测PM10、PM2.5、SO2、NO2、CO、O3等6项指标,其他县(市)监测PM10、SO2、NO2等3项指标,视情况适时开展PM2.5、CO、O3监测。

  每站必须配置观测污染现象条件必要的气象仪,配置必要的采样系统、数据采集器、标准物质、监测站房以及必要的质量扩展设备动态校准仪、流量校准仪等配套设备。每县(市)应配置备用机1套,包括主要分析仪和相应的配套设备。

  县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还应配置与国家平台联网所需的数据传输与网络化质控平台软硬件,包括工控机、数据库、服务器等,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共同组建空气数据传输与网络化质控监控平台,其中软件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提供,各县负责硬件配置,并布设光纤传输通道。

  县级自动监测站站房建设有何要求?

  针对城市空气监测自动站的站房建设,山东省专门印发了《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站房建设要求》,指出城市空气监测自动站新建站房的建设和内部设计应满足相关要求,原有站房的改造视条件参照新建站房的要求执行。

  站房建设要求提出,“十二五”期间,城市监测站配置的仪器设备包括4种反应性气体(SO2、NO2、O3、CO)监测仪、气体质控设备、两种颗粒物(PM10、PM2.5)监测仪、能见度监测仪(可选)、环境摄影仪(可选)、数据采集仪、中控电脑、配套采样系统、稳压电源。同时考虑到自动监测室、缓冲间、空调、消防、通讯设施以及人员操作等空间需求,站房面积应在15平方米以上为宜。

  站房需设置为平顶结构,以保障房顶采样流场的畅通。新建站房需考虑在门与仪器房之间设置缓冲间。站房需有防水、防潮措施,一般站房地层应离地面(或楼顶)有25厘米的距离。新建站房的房顶需预先设置采样进气的预留口,参考孔径为75毫米~140毫米。采样装置的抽气风机排气口和监测仪器的排气口位置,应设置在靠近站房下部的墙壁上,排气口离站房内地面的距离应保持在20厘米以上。

  县级自动监测站点怎样运行?

  山东省要求,按照环境质量监测管理“上收一级”的思路,县级站点建设完成后由设区的市环保局负责监督管理,可委托第三方公司承担具体运行工作。

  各县(市)环保局自行筹措建设资金,有条件的设区市环保局可视情况予以补助。各设区的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县级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实施工作,包括其仪器招标、采购、安装、调试和信息发布等。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负责制定相应技术要求,并进行技术指导。

  对于已自行开展空气质量监测的县(市)环保局,由各设区的市环保局组织对有关监测设备摸底调查并进行性能测试,满足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可继续使用,测试不合格的必须更新。县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已纳入环境保护部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范围,需建立本地区空气质量实时信息发布平台,并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实时监测结果。

  山东省环保厅强调,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是环保部门的重点工作,是监测系统必须完成的硬任务,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各县(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已通过国家复核验收、技术评估和正在申请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县级市,要发挥好带头作用,全面承担起新标准监测第二阶段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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