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形势变化,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滞后、执法力量的相对薄弱以及滥食陋习根深蒂固等新老问题,对于保护工作的掣肘进一步凸显。
修法提升保护力度
修法被认为是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当务之急。
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教授毕雁英评价,作为规范野生动物保护最重要的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9年实施以来,为野生动物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历经20余年自然与社会的变迁,这部规范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亟待进行修订以适应生态保护的需要。
以执法管理而言,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执法主体涉及到林业、工商、海关等多个部门。
毕雁英认为,执法主体权限过于分散,多头管理和多头执法不利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目前有关野生动物管理的政策与规定大都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这些规定既不熟悉,又缺乏野生动物管理的专业人员,难免执法效果不佳,监管不力。”她认为,避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理顺各部门职责的关系是修法中应重点考虑的问题。
类似问题,在保护范围、责任追究等多个层次均有表现,造成对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软弱和不彻底,加上执法不力、司法不严等问题,最终导致野生动物保护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因此,加快修法进程,为野生动物保护提供严密的法治保障,已成社会共识。
本刊记者从国家林业局相关官员、专家处获知,全国人大环资委已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工作列入到立法计划,今年已经开展了两次立法调研。
但是,尚有一些难点问题有待深入研讨。譬如,保护对象范围的划定。
现行法律中保护范围限定于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于范围过于狭窄,因此,扩大保护范围成为业内基本共识。
现实的难题是,扩大后的范围如何划定,全部还是部分?受访专家解释说,如果是部分,又是哪些部分?是否继续沿用陆生和水生的分类,如何归类蛙类等跨界物种?这些问题既需要对概念进行科学的定义,也需要考虑执法的实践可行性。
一位专家举例说,有些人主张修法后,野生动物要全部保护,但从野生动物的定义而言,凡生存在自然状态下、生存在自己的生态系统中的动物都应属于野生动物,包括麻雀、蜻蜓、蚂蚁等。
“如果全部保护,那踩死一只蚂蚁,打死一只蜻蜓都是犯法,我们要不要处理,有没有条件处理?如果无法落实,那必然削弱法律的权威性。如果部分保护,又如何划分范围,都存在争议。”
因此,这位专家表示,《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要让法律跟上形势,又能利于落到实处,还需要综合考量。
财政支持有待加强
财力不足是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又一尴尬现实,它涉及到执法队伍扩大、栖息地建设、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等一系列问题。
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印红在上述表态中说到,滥捕、滥猎、滥食案件在去年集中爆发,存在着深层次原因,其中之一就是部分地方确实存在着基层野生动物保护机构不健全、执法力量不足、素质不高、履行职责的意识淡薄等问题。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管能力薄弱,导致部分野生动物栖息地无人巡护看管,市场也缺少足够的巡查力量。
青海省渔政管理总站站长何晓林不久前就青海湖盗捕湟鱼问题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行政执法力量的薄弱是盗捕现象猖獗的重要原因。“青海湖周长300多公里,盗捕分子‘遍地开花’。但同时,渔政人员严重缺乏,设备老旧,管理工作面临很大困难。”
据介绍,青海湖地区共涉及共和、刚察、海晏三县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渔业应由各地进行属地管理。但目前在环湖地区行使渔政管理的一共只有3个县级渔政局和2个青海湖水上公安局的派出所,全部执法人员仅20人。
而盗捕者的装备和作案手段却在“与时俱进”。盗捕者的工具已从原来的皮筏、木船发展到上万元的大马力机动钢船、快艇、冲锋舟。运输工具也从过去的三轮车发展为越野车、大型货车。捕捞网具从原来每次下网十多盘到现在的上百盘。在夏季,盗捕者甚至使用GPS在湖中下暗网,躲避渔政人员收网。
一方面,国家对于人伤害野生动物保护不够,另一方面,对于野生动物伤害人的补偿也有问题。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总工程师严旬以西双版纳的亚洲象为例介绍说,随着自然保护管理力度的加大,保护区内森林植被逐渐恢复,导致以亚洲象为主的食草动物所喜食的草本植物逐渐减少,动物活动的栖息地逐渐退化,迁徙出保护区,人象冲突不断加剧,给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诸多不便。。
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造成的伤害,由地方政府给予补偿。“但现在有野生动物的地区往往是自然条件相对恶劣的老少边穷地区,地方政府财政能力有限,因此,老百姓受到野生动物的伤害,补偿往往不能及时到位。”严旬说。
目前,只有个别地区出台了具体的补偿办法,吉林、陕西、云南、西藏、甘肃等几个地区野生动物发生伤害补偿问题,中央财政给予一定支持。但也只是对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对非重点保护动物造成的损害则没有补偿。
从源头治理消除滥食陋习
保护野生动物,打击盗捕盗猎、销售贩卖固然重要,但更要从消费环节上下功夫,其中之一就是“吃”的问题。
有受访专家表示,滥食野生动物,尤其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刺激盗猎市场繁荣的根本动力。
“壮阳吃虎鞭,身体不济要吃蛇,眼睛不好就吃猫头鹰……”类似的食补偏方在民间已流传多年,有些地区甚至以“敢吃”野味著名,天上飞的、地上跑的、水里游里、树上长的、叶上爬的,凡是能想到的,都敢吃。
印红表示,部分国人的消费习惯和观念仍然没有和建设生态文明的时代要求同步发展,一部分公众抱着吃野味滋补的错误想法,还存在猎奇性、炫耀性的消费。
从源头上根除部分消费群体滥食的陋习是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举措。当前,相关的宣传教育力度持续加大,姚明、成龙等国际明星均参与其中。“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等广告语广为人知。
但有受访专家表示,缺乏严密的法律保障,单纯的道德教育使野生动物的保护缺乏足够的力度和强度。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一个基本的趋势是,从直接猎杀到流通,处罚逐级递减,而对于直接食用者则没有任何处罚。由此,终端消费市场的热度不减,在巨大经济利益的刺激下,猎杀、销售等违法行为就难以避免。
因此,专家建议,从法律规范的层面对滥食者予以有力制裁,是根除滥食陋习、推动野生动物保护的长效之策。
在执法力量相对薄弱的现实下,志愿者、社会组织、大众媒体等社会力量则是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可以依靠和利用的重要力量。现实中,无论是宣传保护野生动物还是举报违法盗捕猎杀销售野生动物,社会中的个体和非官方组织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它们已经成为执法部门的耳目喉舌。
印红表示,我们鼓励志愿者和民间团体举报违法活动,公众的监督直接参与到保护工作当中,可以更好地强化我们的执法。
不仅如此,近年崛起的不少动物保护组织,在流浪动物收养、照顾、治疗、节育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力地弥补了主管部门在这一领域的薄弱环节。
部分受访专家表示,下一步需要关注的问题是,要清晰界定政府和民间组织在野生动物保护中的社会角色,这关系到修法之后能否有效执法,也是确保立法目标能够实现的必需的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
当下,和诸多其他民间组织一样,诸多野生动物保护组织也面临着缺钱少人的难题,如何扶持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发展壮大,充分发挥其正能量,是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法规、规范行业发展时需要考虑的重要课题。
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反对滥食滥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是当今世界的一个共识,但是,保护野生动物亦不能走极端,要正确对待合理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为。
野生动物资源一直伴随着人类社会的起源和发展,人类一直在不断利用野生动物,直到今天,世界各国或多或少都保留了一些对野生动物利用的方式和活动。
以狩猎为例,东北林业大学野生动物资源学院院长张伟说,在科学管理下的狩猎,不仅不会造成野生动物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方面作用的下降,还会带来很多方面的价值和作用。
在美国,人们狩猎的目的已经不再是为了获取食物,而是将狩猎作为一项运动。它不但给美国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并且为野生动物保护和野生动物野外种群调查提供了资金和人力支持。
美国渔业和野生动物局的统计显示,狩猎对美国一年的经济影响超过650亿美元,狩猎产生的直接收益为220亿美元,使70多万人就业,每年参加狩猎的人超过1400万,每15个美国人就有1个人从事狩猎活动。
印红表示,在中国,针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总量不足、利用历史长久、需求多元的现状,国家在处理保护与利用关系方面有三个基本的准则:
一是要坚持生态优先。对可能危及濒危物种种群生存繁衍,不利于生态平衡的猎捕活动,坚决予以停止,除了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原则上不开展以经营为目的的猎捕活动,坚持保护优先。
二是积极驯养繁殖。尽可能以人工繁育的资源来满足人们利用的需要,这样就不会因为满足人们的需要而带来野外资源的减少。
三是合理开发。规范野生动物的利用方式,对利用非法来源、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产品以及不健康利用行为坚决取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