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0日,印度财政部对进口乙酰乙酸甲酯作出保障措施终裁:(1)相比2011~2012年,印度进口的涉案产品在2012~2013年出现大幅增加,但未出现激增现象;(2)进口的涉案产品未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威胁;(3)国内产业未能证明,涉案产品的市场发展是不可预见的;(4)国内产业无法明确证明,对进口的涉案产品征收4年保障措施税是符合公共利益的。根据上述裁决,印度财政部不建议对进口涉案产品征收保障措施税。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183040。 在本案中,有4家中国企业参与应诉,分别是:(1)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Nantong Acetic Acid Chemical Co Ltd, China PR);(2)新华制药(寿光)有限公司(Xinhua Pharmaceuticals (Shouguang) Co Ltd China PR);(3)江苏天成生化制品有限公司(Jiangsu Tiancheng Biochemical Products Co Ltd, China PR);(4)青岛双桃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Qingdao Double-Peach Speciality Chemical (Group) Co Ltd)。 2013年6月,印度对进口乙酰乙酸甲酯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目前,印度乙酰乙酸甲酯的主要进口来源国是中国、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