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南昌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许可、日常监管的基本要求和预防食物中毒的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意见》要求,各类学校作为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成立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教育主管部门将食品安全纳入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绩效考核内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在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针对部分学校没有自办食堂需要统一订购学生餐的,《意见》规定,此类学校必须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条件、供餐能力、运输车辆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实地考察,并在符合食品安全的送餐半径内选择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许可资质的餐饮单位送餐。学校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情况及统一订餐情况。
此次《意见》出台,将对进一步提升南昌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和身心健康,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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