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督查三处原处长李学智涉嫌受贿案,二审在市二中院开庭。
今年9月,西城法院一审以李学智受贿36万余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宣判后,检方认为,判决中对190余万元受贿指控未被认定,属事实错误,提出抗诉。李学智则认为自己无罪,也提起上诉。
一审
195万元指控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为无法确定款项性质,涉及事实不清或与证据不符
该案一审时,检方指控,2009年4月间,李学智负责对调任人选进行考察,在对秦皇岛市环保局干部刘某考察调动的工作过程中,故意推迟干部测评时间,拖延考察进程,以接到“举报信”为由,先后从刘某处收受现金18.6万元。
2011年1月,李学智利用职务便利,在河南省新乡市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核查过程中,私自以停产整顿为借口,先后从该公司董事长宋某处收受现金190万元及价值3.4万余元的三星W799型手机5部。之后,李学智将145万元赃款存入“李学才”(实为其本人)的银行账户。
另外,检方指控,李学智在河南省安阳市、新乡市以及鹤壁市淇县污水处理厂进行排污核查中,又以给检查组购买化妆品或处罚整顿为借口,单独或伙同其妹夫刘晓庆(在逃),先后向当地环保部门索要18万余元及茶具、纪念币等物品(价值1.2万余元)。
西城法院一审认为,检方指控李学智先后从宋某处收受或索要现金及手机的事实,因在案证据无法确定款项性质,该笔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李学智向淇县环保部门索贿2万元的事实,与在案证据不符,指控也不成立。
西城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学智有期徒刑12年,认定其受贿数额为36万余元。
宣判后,检方抗诉。
李学智坚称自己无罪,也提出上诉。
庭审
律师要求送钱人出庭未果
称其为重要证人,并曾多次申请;法院回答证人“在出差”
昨日二审开庭时,检方仍坚持在一审时的三项指控。
“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全部不属实。”李学智很激动,甚至痛哭,当庭表示不认罪,称检方指控中,有关刘某和宋某的钱也为欠款或借款。另外,涉及的化妆品他根本没有收取,“只是帮助刘晓庆进行推销”。“淇县环保部门给的2万元并非其索贿所得,且事后已及时上交单位”。
李学智的辩护律师熊智提出传唤检方第一项指控中涉及的秦皇岛市环保局干部刘某出庭作证。法庭称“此人在出差”。
“刘某是重要证人,一审时,我们就3次提出申请,希望法院能传唤刘某出庭作证,但得到的答复均是刘某在出差。”熊智说,此次开庭前,他又书面申请要求刘某出庭,但给予的答复相同。此前还提出要求法庭调取“李学才”的账户信息,法院也未给出明确答复。
“证据都未搞清楚,就直接进入法庭辩论不合适,我们要求休庭。”熊智的此要求,未获法庭同意。
因此,在随后的法庭辩论中,熊智未针对检方的指控进行答辩。
其间,李学智突然用双手捂住脸,哽咽起来。
焦点
190万元是受贿还是借款
被告人称有借条为证;当事人表示上面签字是复印的
昨天庭审中,控辩双方主要的矛盾焦点围绕在新亚纸业董事长宋某“给”李学智的190万元现金及手机上。
证人
被告人嫌40万元少
检方证据显示,2011年1月13日,李学智带队进入新亚纸业检查。检查后,李学智认为新亚纸业有排污问题。新亚纸业当天被当地环保部门要求停产整顿和限期整改。
新亚纸业董事长宋某出庭作证,“支持”检方。
董事长宋某作证说,在李学智的要求下,他于同年1月18日、19日,分两次在不同的地点给李学智送去40万元现金和5部手机。但李学智嫌钱少,提出再要300万元的要求,并说明这钱是领导要的。董事会认为“这钱得给他,企业目前近30亿的资产,如不出300万有可能被整死,停产一天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200多万,企业拿300万与30亿赌不划算”。
同年1月23日,宋某带着150万元现金到北京见了李学智。
宋某称,在北京没见到“大领导”,只见到一个“身材比较瘦、穿着邋遢”的人。他还被要求签署一份“保证书”,承诺企业不再污染环境。随后,150万现金被李学智从其车上取走。
检方抗诉时认为,这一笔190余万元涉案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李学智事后退钱是为掩盖犯罪,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另外,李学智采取故意夸大问题及严重后果的方式,借机向河南省鹤壁市淇县有关环保部门索贿2万元。虽然回京后将钱上交,但拒绝说明钱款来源,使单位无法将钱退还相关人员,也拒绝自行退还。在知晓被调查后才将钱款退回,涉嫌受贿罪。而上述指控赃款,均未被一审法院认定。
被告人
证人诬陷作伪证
庭上,李学智拍着椅子斥责宋某“完全是诬陷,在作假证”,并称宋某所说的钱是“借款”,有“借款书”为证。
李学智辩称,宋某给他的40万元,是委托帮忙办理北京户口。因户口没有办成,他正准备将40万元退给宋某。在北京两人见面时,宋某哀求他收下带来的150万元,避免企业被“停产整顿”,如果不收,“企业就会不保”。于是,“无奈之下”,他作保,将两笔钱共190万元借给了自己的妹夫刘晓庆,即宋某所说的“身材比较瘦”的陌生人。
针对李学智所说的“借款书”,检方认为,借款书是李学智提供的,且无法提供原件,只有复写本,不具备鉴定笔迹和书写时间的条件,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宋某也表示,他没有见过借款书,更没有在上面签字,上面的签字应该是复印上去的。
另外,李学智及律师熊智均称,被指控借人事调动向秦皇岛环保局干部刘某索贿18.6万元也不是事实,有证据证明二人有借款关系,其“证言不可信”。
“我就是觉得自己特委屈。”李学智说,他觉得自己被人玩了。
检方抗诉建议法院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李学智上诉要求宣告无罪—此案当庭未作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