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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村居民可购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成都商报    点击数:637    更新时间:201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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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

  不再限制农村居民购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一步提高了参保人养老待遇

  兑现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可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四川省出台规定,取消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实现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衔接。昨日,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这则名为《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在四川省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或从事灵活就业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解释说,城乡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居家灵活就业。这一规定不再限制农村居民购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养老保险的城乡统筹,进一步提高了参保人养老待遇。

  参加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和个体人员的缴费基数下限,也将从2014年1月1日起较大幅度下调。该负责人解释说,这是为了减轻企业和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减少断保,同时鼓励在缴够15年后延长缴费期限,多缴费。

  个人非因公死亡

  遗属可领抚恤金了

  2011年7月1日在全国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于该条款给付细则未颁布,从而导致两年多来都无法执行。此次,四川出台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过渡性办法。

  根据《通知》规定,参加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今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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