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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T就对华新充气非公路用轮胎反补贴重审案作出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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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新充气工程机械轮胎(新充气非公路用轮胎)反补贴重审裁决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 原告:GPX国际轮胎公司(GPX INTERNATIONAL TIRE CORPORATION)、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 合并诉讼原告:天津国际联合轮胎橡胶有限公司(TUTRIC)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普利司通美洲公司(BRIDGESTONE AMERICAS, INC.)、普利司通美洲轮胎有限责任公司(BRIDGESTONE AMERICAS TIRE OPERATIONS, LLC)、帝坦轮胎公司(TITAN TIRE CORPORATION)、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美国劳联产联(AFL-CIO-CLC) 本案争议点: GPX国际轮胎公司(GPX INTERNATIONAL TIRE CORPORATION)(以下简称GPX,2006年GPX兼并了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认为美国商务部对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所有权变更交易是否符合公平贸易原则(Conducted at arm’s length)以及所有权变更交易是否是在公平市场价值(Fair Market Value,FMV)基础上作出的定性有误,即在独立交易审查时,商务部没有遵循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先前判决,且无证据支持;在审查公平市场价格时,商务部没有考虑记录在案的原告诉求;另外,尽管天津国际联合轮胎橡胶有限公司(TUTRIC) (以下简称TUTRIC)的反补贴税从6.85%降至3.93%,TUTRIC仍认为商务部没有适当考虑如果继续存在以GPX国际轮胎公司提供价值回报河北轮胎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形式的补贴,其裁定与法律规定不符。 美国政府认为,商务部的决定有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依据其惯例,商务部会审查相关的交易是否同时符合公平贸易原则和公平市场价值原则。首先,商务部会审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在该步骤中,商务部审查利害关系方之间的交易关系以及销售商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以及政府的行为没有扭曲市场秩序;其次,在审查公平市场价格原则时,审查进口商(买方)是否支付了公平的市场价格,商务部主要审查价格的确定是否建立在独立的价格评估和协商基础上,价格是否在竞标时充分公开,该笔交易是否给予出价最高方,是否有后续性的投资。由于每笔交易必须同时符合以上两个原则,如果不满足其一,则没有必要继续审查下去,因此没有考虑记录在案的原告诉求。对于TUTRIC公司,由于缺少充分的信息(并非不考虑其贷款相关信息),依据已经获得的信息认定在贷款中存在政府的专项性补贴。 司法管辖权和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 § 1581(c),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根据19U.S.C. § 1516a(b)(1)(B)(i),本院将维持商务部的决定,除非该决定“没有足够的在案证据支持,或与法律规定不符”。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维持美国商务部对华新充气工程机械轮胎(新充气非公路用轮胎)反补贴案作出的重新判决。 案件背景: 2007年7月31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新充气工程机械轮胎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0112010.25、40112010.35、40112050.30、40112050.50、40116100.00、40116200.00、4011630000、40116900.00、40119200.00、40119340.00、40119380.00、40119440.00、40119480.00。2008年7月15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反倾销终裁,中国涉案企业获得的最终反倾销税率为0.00%~210.48%不等;2008年7月8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反补贴终裁,中国涉案企业获得的最终反补贴税率为2.45%~14.00%不等。目前,该案仍在实施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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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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