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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望年底出方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点击数:398    更新时间:201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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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部近日透露,全国已有25个省份制定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记者从北京市有关部门获悉,京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有望年底前出台。

  六部委去年8月出台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指导文件,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近日透露,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份制定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确定了134个试点城市,其中59个试点城市已经启动并开始支付待遇,其他省市也正在积极筹备。

  记者近日从北京市有关部门获悉,今年本市有望在年底前出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方案,并将尽快实施。

  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是由卫生部门负责管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人社部门负责管理。这两个部门已针对本市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就各自的保障群体范围,分别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设想,并上报给了市医改办。

  目前,市医改办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测算统筹水平、筹资标准、报销比例等数据,进而确定各种细节。

  据了解,今年初本市有关部门曾提议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参保者采取在一定负担标准之上,按不同比例分段再次报销的方式,以解决个人医药费负担重的问题。

  对此,北京市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虽然目前是采取分段再次报销的方式,还是采取统一报销比例的方式还没有完全确定,但按照北京市的统一安排,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方案预计将在年内出台,揭晓谜底。

  另据了解,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近日也发布了“关于北京地区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京开办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分公司,应符合在京连续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3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经验等要求。该通知要求,符合规定的保险公司分公司,如有意愿在京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应向该局提交书面报告。这意味着相关保险公司已开始为北京市即将推出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展开激烈竞争。

  ■释疑

  起付线如何计算才公平合理

  目前,各地一般以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起付线,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社会保障系主任仇雨临认为,这是一种相对公平的做法。她介绍,从国际经验看,对于补充性质的医疗保险,一种方式是按病种报销,但对于病种的界定难以满足各类参保者需求,往往容易导致一些争议。以一定金额作为起付线,既便于操作,也相对公平。因此我国普遍采取的以一定收入作为起付线的做法,还属于相对客观合理的。

  推出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初衷是为解决因病致贫问题,但有些地区设置了封顶线。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劳动与社会保障系主任朱俊生分析,这主要与各地财力和社保基金承受能力有关。同时设置封顶线,也可以达到节约公共资源,防止“挂床”等现象再度抬头。

  不过朱俊生也认为,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推出,对于拉近其与职工医保的待遇水平,以及解决因病致贫问题肯定具有积极意义,但却并不是决定性因素。在他看来,真正能解决因病致贫问题的核心因素,还是要进一步推行实质性的医改,降低医疗机构的收费水平,平抑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价格。尤其是针对广大公立医院,更要加快医改的力度和广度,根治其高昂的医疗价格,逐步杜绝大处方和不合理用药等痼疾。这样,因病致贫问题才会逐步获得根本性改变。

  ■建议

  将流动人口纳入保障范围

  不少地区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尚未出台,朱俊生呼吁,各地应将在当地的外来流动人员也纳入保障范畴。

  朱俊生表示,如果不能将这部分人纳入当地的保障范畴,那么可考虑开通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异地报销功能。这样才能更好保障流动人口的利益,促进这些人员的流动就业。

  朱俊生还建议,让商业保险更加深度地介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企业、职工、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多支柱支撑的社保体系,从多层次进行保障,可以更有效地分散每个人的社保风险。

  仇雨临还表示,现在推出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地区多为地市一级的统筹,实行省一级统筹的还很少。虽然国家有关部门曾多次提出应提高我国社保的统筹层次,但仇雨临认为,低起点其实更利于新险种的迅速推广,因此初期统筹层次较低也是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各地经验

  多数地区按费用高低分段支付

  目前,山西、河南、福建等6省份规定了大病保险筹资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年筹资额的比例,一般在5%左右;吉林、湖北、陕西、甘肃等12个省份规定了具体的人均筹资额度,最高为吉林,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分别为每人60元和50元,最低为西藏,每人5元。多数地区要求优先通过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结余或新增资金解决。在统筹层次方面,各地以市(地)级统筹为主,吉林、西藏、甘肃、青海实行省级统筹。

  各地一般以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起付线;多数省份制定了按费用高低分段支付比例政策,规定支付比例不低于50%,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辽宁、吉林、甘肃等地规定不设封顶线;山西在确定的大病保险40万元封顶线外,要求对自付费用超过5万元的患者再按照50%的比例进行再次补偿。宁夏明确规定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标准和不予报销的项目。

  绝大多数省份采取了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各地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要求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如辽宁规定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控制在当年大病保险筹资额的3%—5%之间,内蒙古、四川要求控制在5%以内。一些地区建立了基金风险控制和调节机制,如福建规定将部分大病保险基金结余资金作为风险调节金,甘肃、广西、四川等省份明确了基金结余的返还和亏损的责任承担机制。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保障对象: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

  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保障标准:患者以年度计的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断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

  保障水平: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承办方式:政府部门确定报销等政策,通过招标选定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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