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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还有一张没兑换的月饼券克莉丝汀说现在什么都领不了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每日商报    点击数:527    更新时间: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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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秋节,月饼券上的月饼没货。节后再去换其他商品,克莉丝汀只给换指定商品。昨天,施女士仍然没有拿到相应的东西。

  “商家违约在先,还刁难消费者。”杭州市消保委对此评价。

  领不到对应的月饼 商家只允许换指定产品

  施女士手上有一张克莉丝汀的月饼提货券,券上指定的是一款冰淇淋月饼。中秋节前两天,她准备去取月饼,于是按照券上的电话打过去,想问下门店具体地址在哪里。但是一圈电话打下来,克莉丝汀都说券上这款月饼已经没有货了,要去总店领。之后,她又打电话到克莉丝汀总店,总店同样回复说已经没货了。

  “当时他们说没有月饼,可以换其他东西。”施女士又问了过期了能不能领,店家给她的回复是可以领。一听店家这么说,施女士也就不急着去领了。

  10月份,她让母亲去体育场路上的克莉丝汀把这张月饼券用掉。工作人员表示可以领其他东西,但是前提必须先拿一个生日蛋糕,还有多余的再拿其他东西。施女士表示,当时对方让她母亲一定要领掉蛋糕。

  因为十月份家里没人过生日,施女士电话里和工作人员沟通,11月中旬有人过生日,能不能到时候再来拿蛋糕。“但是他们当时一定要我把蛋糕先定掉。”施女士向对方表示,11月的生日多少人来不知道,所以不能当即定下蛋糕尺寸。之后,她又和店长电话沟通,提出蛋糕能否到11月中旬再说。“店长当时和我说,把券先拿回去,来的时候再说。”施女士母亲当天没有领取任何东西,把券带回家了。

  前天,施女士再次去克莉丝汀,一开始工作人员表示蛋糕之外,其他的东西也要指定的,施女士对此提出了意见。工作人员随后说打个电话先问一下,没想到电话打完之后,情况又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工作人员说施女士的券已经过期了,不能用了。

  “我都傻眼了。”施女士表示,从中秋开始就在沟通这个事情,没想到是这个结果。并且店员说之前都贴出过告示,说明过期作废。“她都没有通知到我,我不可能总跑去店里看看过期了没。”施女士对店家的做法也很难理解。

  克莉丝汀月饼券过期兑不了 店长把责任都推到消费者身上

  不过,昨天克莉丝汀总店的来店长的说法,又与施女士有些不同。

  来店长表示他刚换到这家店,了解了整个情况,中秋节前施女士来拿月饼,但是杭州分公司没有那一款月饼,当时提出给她换其他的等值月饼,但施女士不愿意。

  他们发现了不少消费者都有类似的情况,就向上海总部申请,最后决定到10月20日之前,都可以到店里拿一个蛋糕。如果蛋糕价值不到券面价值,可以拿指定的糕点补足。“但是她不愿意,要换成自己挑的产品。”来店长表示,这些月饼券当初卖出去的时候,已经打了较低的折扣,因此只能更换指定的产品。

  之后,他又咨询了上海总部,查出来的结果说施女士手中的券,券号已经过期,因此券的面值、真假都无法鉴定,无法兑换。之前他们在各家门店贴告示,告知到10月20日过期。“我也很想为她处理,但是券都已经没法查询了,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处理了。”

  该店长强调月饼券最终过期用不了,完全是施女士的责任。并且,他还强调施女士在店里情绪激动,影响了克莉丝汀的生意和形象。“我自己出钱,给她换一个128元的蛋糕。”来店长表示,施女士不能接受这个方案,就没有办法了。

  对此,施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坚持要求换回等值商品。

  市消保委专家:克莉丝汀违约在先 应当退还等值金额或相应商品

  对于施女士的这次遭遇,杭州市消保委副秘书长陈杭认为,商家在这次事件中应该承担完全责任。

  “消费者手上的月饼券中秋节领不到相应的月饼,商家就属于违约,要负违约责任。”陈杭表示,商家应退还券面等值金额或者更换等值的其他产品,而且这个选择权归消费者所有。

  当消费者提出更换等值物品时,产品同样应该由消费者选择。像克莉丝汀这样的做法,有故意刁难消费者的嫌疑,陈杭表示,“最终解释权不能由商家规定,应该是双方商量决定。”另外,对于施女士最终没有拿到相应的产品,如果是商家失误造成,则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是执意为之,就视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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