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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人口救助制度:满足生存需要 无法提高生活质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    点击数:774    更新时间:201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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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发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镇贫困人口问题日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不可忽视的因素。从总体上看,我国城镇贫困人口有以下特点:新老贫困人口并存,“老”的贫困人口即传统的“三无”贫困人口,不再是城镇贫困的主体,下岗失业型贫困人口成为城镇“新”贫困人口的主体;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并存,处于绝对贫困状态的人数逐步减少,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人数逐步增多,且缺乏改变境况的能力,这主要是由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人力资本和就业资本投入不足等因素所导致的;物质贫困与精神贫困并存,除经济贫困外,还存在教育理念保守、文化水平较低、择业观念陈旧、不适应社会的精神贫困问题,导致城镇贫困人口在社会认知、价值观念、行为模式、生活方式上形成了一种弱势文化,以致出现贫困的恶性循环。作为政府和社会干预贫困问题的工具,社会救助对于因失业、疾病、灾害等造成收入中断、收入降低并难以维持最低生活需求的人员或家庭实行无偿救助,力求消除或减轻贫困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对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着重要意义。但是,这种“输血式”的减贫措施只能缓解城镇贫困人口的生存困难,却不能从根本上真正解决城镇贫困弱势群体的贫困问题。因此,对城镇贫困人口的社会救助工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升理念、创新思路,改变过去被动式的救助方式,建立积极应对、预防贫困、就业援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我国城镇贫困人口社会救助制度的现状

  当前我国的社会救助政策是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为主,养老、医疗、住房等专业救助项目为辅,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的综合性救助政策。该政策偏重于对最低生活保障的投入,将城镇反贫困的重点放在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上。总的来看,我国现行的城镇贫困人口社会救助制度能够满足救助对象最低层次的生存需要,但无法提高其生活质量,表面上救助了贫困者,却忽视了受助者的未来发展,而且容易使城镇贫困人口产生“救助依赖”,最终变成一种持续性的贫困现象。可见,这种“输血式”的减贫措施只能暂时缓解城镇贫困人口的生存困难,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

  因此,对城镇贫困人口的社会救助工作,应改变过去被动式的救助方式,建立积极应对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而解决城镇贫困人口问题的关键则在于为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脱贫提供就业援助,提高贫困人口的综合素质特别是就业技能,缓解贫困人口的生存困境,提高其抵抗贫困风险的能力。

  城镇贫困人口就业援助制度构建

  只有解决好就业问题,才能真正消除贫困。因此,在社会救助制度中,不仅要对社会救助对象提供金钱和实物的救助,而且要对其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变下游干预为上游干预,促进受救助者自力更生、自食其力,最终摆脱贫困。将“输血式”救助与“造血式”帮扶有机结合,将物质救助和提供综合性服务有机结合,将救助政策与扶贫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有机结合,建立新型城镇贫困人口就业援助制度,是解决我国城镇贫困人口问题的根本出路。

  建立规范的职业教育培训,提高受救助者的脱贫能力。建立规范的职业教育培训是提高城镇贫困人口就业能力,提升其择业竞争力,实现其就业目标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城镇贫困人口就业援助体系的基础。为此,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城镇贫困人口对自身形成正确认识和准确定位,积极挖掘自身潜能,并对其进行针对性的分类职业教育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要根据用工单位的不同需求,开展定向培训,培训合格后分配到相关单位工作,既能大幅提高有效就业率,也能满足企业的用工需求;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镇贫困人口教育培训,加大普通职业教育机构的参与力度,加快实现由培训到就业的转移,提高就业的实用性,实现社会救助与就业的有效衔接,实现受救助者摆脱贫困的目的。

  政策支持与资金扶助相结合,合理引导就业,支持自主创业。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城镇贫困人口的就业积极,在政策和资金扶持上给予自主创业者以大力支持,充分发挥自主创业者的优势和潜能,对自主创业者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给予帮助,实现其自主就业的目标,有效提高城镇贫困人口就业率。要为城镇贫困人口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择业指导、就业技能辅导、政策解释等服务。要大力开发面向居民生活服务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就业岗位,优先安排有就业愿望、有正常劳动能力、就业困难的城镇贫困人口就业,变消极救助为积极救助。

  建立和推进多元主体参与城镇贫困人口就业援助和帮扶制度。要建立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多元主体参与城镇贫困人口就业援助和帮扶制度,大力整合资源和力量,形成对城镇贫困人员实施就业援助的机制,为城镇贫困人口就业援助提供保障。各级政府要为城镇贫困人口就业援助提供制度与资金保障,要对吸纳城镇贫困人口就业的企业从税收减免、资格准入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与支持。要支持和规范慈善团体、相关基金会等社会资本参与城镇贫困人口就业援助。还要建立对城镇贫困人口自谋职业和积极就业的奖励制度。在城镇贫困人口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就业后,要实施救助渐退政策,以减轻财政负担,为更多的援助对象实现脱贫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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