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1日,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了根据第2009/48/EC号玩具安全指令制订的最新欧洲玩具安全协调标准清单,当中提及一项新标准。
玩具安全指令只订立玩具的基本安全要求,包括有关物理和机械特性、可燃性、化学特性、电气特性和卫生等方面的特定安全要求。进一步和更具体的技术细节,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以协调标准的方式制订。
协调标准的参考编号及名称均会在欧盟《官方公报》刊登。玩具生产商和进口商的产品若符合协调标准,就视为符合玩具安全指令的规定。只要准确地遵循及应用这些标准,涉及的玩具就可在欧盟各地发售,不受阻碍。
为追上科技发展,欧洲委员会授权CEN或CENELEC在有需要时制订新的标准。 2013年10月31日的《官方公报》刊登以下首次公布的协调标准名称及参考编号:
--EN 71-1:2011+A2:2013:玩具安全----第一部分:机械和物理特性。
EN71-1订明有关玩具机械和物理特性的要求及测试方法。这项欧洲标准适用于儿童玩具,玩具是指为14岁以下儿童而设计,或供其玩耍用的产品或物品,无论是否专门为其设计或供其使用。该标准涉及新玩具在可预见及正常使用期限内的安全性,以及玩具在以预定或可预见的方式使用时应顾及儿童的行为。
该标准包括供36个月以下儿童、18个月以下幼儿,以及不能独立坐起来的婴儿所使用玩具的具体要求。 欧洲标准还订明了包装、标记和卷标的具体要求,而且不包括乐器、运动器材或类似产品,但包括模仿这些产品的玩具。欧洲标准并不适用于以下玩具:供公众使用的游乐场设备;供公众使用的自动游戏机,无论是否需要投币;装配有内燃机的玩具车;玩具蒸汽机;吊索和弹弓。
新标准是包含了修订声学要求及测试方法的“修订二”的整合版本。新标准对声学要求作出修改,把发声玩具分为三个类别。
-- 第一类包括:每次启动后,发声周期通常在30秒以上的玩具;每次启动后,发声周期通常在30秒以上而且贴近耳朵的玩具;使用耳机或耳塞的玩具;发声时间通常占玩耍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其它发声玩具。
-- 第二类包括:每次启动后,发声周期通常在30秒以下,但在5秒以上的玩具;摇铃及挤压玩具;模仿乐器的吹奏玩具。
-- 第三类包括:每次启动后,发声周期通常少于5秒的玩具;火药帽玩具;哨子等吹奏玩具。
旧标准EN 7 1-1:2011将被新标准EN 71-1:2011+A2:2013取代。欧盟《官方公报》订明,符合旧标准的玩具将于2014年9月30日起不再视为合格。
若要取得根据第2009/48/EC号玩具安全指令制订的欧洲协调标准完整清单(包括上述标准和《官方公报》过去曾刊出其名称的标准),玩具制造商可查阅以下《官方公报》通告: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C:2013:317:0005:0006:EN:PDF 玩具制造商可向CEN的成员国机构购买这些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