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宋大涵受国务院委托在今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宋大涵在说明中表示,《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修正案(草案)考虑到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将海洋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改为环保部门审批过程中内部征求意见,同样可以发挥海洋主管部门的作用,有利于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草案取消了海洋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程序,减少了一道审批,同时还对第八十条的相关法律责任条款作了相应修改。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实践中,溢油应急计划主要包括平台作业情况及海域环境资源状况、溢油风险分析及溢油应急能力3方面内容,考虑到这些内容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另一项审批即“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核准”中已经进行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时也要核查应急演习、演练、培训情况,通过备案同样可以达到督促企业制定和完善溢油应急计划、强化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目的,修正案(草案)取消了溢油应急计划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