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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按比例抽查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473    更新时间:20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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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7日,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提出,今年起将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

  中央组织部负责人表示,抽查核实是指组织人事部门对抽查到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的工作。

  抽查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随机抽查在每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工作结束后集中开展一次,按一定比例进行。

  重点抽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主要包括: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重点是厅级后备人选对象;接到涉及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核实的;在巡视工作或干部考核考察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其他需要重点抽查核实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本单位)管理的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抽查核实。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

  中央组织部负责人表示,“万事开头难”,关键是严肃认真地做起来,增强制度的约束力,加强执纪检查。在实施过程中,肯定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比如,有的报告项目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水平目前还不能完全适应查核要求,有的具备或基本具备查询条件,有的暂时还不具备查询条件。相关职能部门正在加快信息化建设,为核查工作提供保障。

  哪些干部需要报告个人事项?

  范围

  ①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

  ②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③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④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

  方式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本单位)管理的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抽查核实。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

  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一定比例进行。

  重点抽查: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

  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重点是厅级后备人选对象;

  接到涉及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核实的;

  在巡视工作或干部考核考察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

  其他需要重点抽查核实的。

  处理

  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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